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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捷豹路虎状告陆风造型侵权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了路虎极光和LF(不想提到这个品牌)X7外观专利均无效的判定。可这样的判定是不是知识产权局在自己打自己脸呢?因为2012年8月路虎极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LF X7在2014年也申请到了外观专利权。批准这个专利权的不也是这个机构吗?如果不打官司,是不是这两个专利权就都能存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