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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因将打“耳光子”打“嘴巴子”两个词汇弄混而出了问题的一些案例: 有一“虐待”案例,妻子的耳朵被丈夫打成鼓膜穿孔,丧失听力,终生残废。这种情况决不会是丈夫用手打了妻子的嘴巴子,肯定是打了妻子的耳光子。可是,办案人却将这种情况记成:“被告人打了被害人几个嘴巴子,遂将被害人的耳鼓膜打穿。”用手打嘴巴子怎么会把耳鼓膜打穿呢?于是,“笔录”成了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