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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转移至买受人。但有人认为,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从而认为,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所有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原则。这种观点混淆了交付与给付,曲解了立法本意。交付与给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在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