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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许多企业常常遇到为委托方代购货物的情况。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受托方只按购进额与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货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方一般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那么代购业务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会计人员又如何核算呢?我们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代购货物行为的性质,从上面代购货物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代购货物的行为是由三个主体完成的,即委托方、受托方和销货方。委托方是货物的实际购买方;受托方是中间方,他为委托方提供代为购买货物的服务,包括货款的结算服务;销货方是指货物的销售者。二、在代购货物过程中受托方按销售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委托方结算,受托方另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即为委托方服务的费用)作为报酬。多数情况下,由于代购行为发生的较少,基层税务机关对此不是很理解。他们认为代购货物行为只有受托方一个主体,所以就认为受托方收的手续费是价外费用,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代购货物行为中受托方完全处于为委托方与销货方服务的地位,他也只对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行为;代购货物行为中的委托方和销货方是货物购销的主体。销货方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
2005年11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购钢材100吨、水泥3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B公司向A公司收取代购材料总价5%的手续费,A公司预先支付B公司代购材料款50万元,余款及手续费待货到的次日全部付清。要求2006年1月1日前完成所有材料的交付验收。B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和实地考察认为C、D两公司的产品都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2005年12月25日,B公司向C、D两公司分别购入钢材100吨、水泥3000吨,并由C、D公司运抵A公司指定地点。2005年12月27日,C公司在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通过验收后,将开具给A公司的钢材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6.8万元一并交与B公司,并于当天收到B公司支付的材料款15.67万元。2005年12月29日D公司也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通过验收后,将开具给A公司的水泥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5.3万元一并交与B公司,并于当天收到B公司支付的材料款32.76万元。2006年1月1日B公司将代购材料的发票(C、D两公司开具的原票)转交给A公司,并于当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代购材料款及手续费合计金额109.705万元。2006年1月5日B公司分别向C、D两公司支付了材料购买余款(相应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
分析: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2005年11月30日预付B公司代购材料款时:
借:预付账款——B公司
50
贷:银行存款
50
2006年1月1日收到发票及付款时:
借:原材料——钢材42.34[46.8/1.17 46.8×5%]
——水泥95.265[105.3/1.17 105.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
[(46.8/1.17 105.3/1.17)×17%]
贷:预付账款——B公司
50
银行存款
109.705
注:如A公司为商业企业,则相应的分录及科目金额为:
借:库存商品——钢材
40
——水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1
营业费用
7.605
贷:预付账款——B公司
50
银行存款
109.705
B公司的会计处理:
2005年11月30 收到A公司代购材料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
贷:预收账款——A公司
50
2005年12月27日收到C公司的发票并支付材料款时(为方便核算,发票以复印件入账):
借:应收账款——A公司
46.8
贷:应付账款——C公司
31.2
银行存款
15.6
2005年12月29日收到D公司的发票并支付材料款时(为方便核算,发票以复印件入账):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05.3
贷:应付账款——D公司
72.54
银行存款
32.76
2006年1月1日将代购材料的发票(C、D两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A公司,并于当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代购材料款及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9.705
预收账款——A公司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605(152.1×5%)
应收账款——A公司 152.1(46.8 105.3)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0.38025(7.605×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38025
注:收取代购手续费时应该出具地税部门的服务业发票,依法按5%计征营业税,同时因城建税及附加的税率各地存在差异,并且,对外资企业不计征,故本例不予计算。
2006年3月5 13 B公司分别向C、D两公司支付材料购买余款时:
借:应付账款——C公司
31.21
D公司
72.54
贷:银行存款
103.74
C公司的会计处理:
2005年12月27 H交付货物并收取部分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6
应收账款——B公司
3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006年1月5 H收到B公司支付的材料购买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31.2
贷:应收账款——B公司
31.2
D公司的会计处理:
2005年12月29日交付货物并收取部分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32.76
应收账款——B公司
72.54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006年1月5 H收到B公司支付的材料购买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72.54
贷:应收账款——B公司
72.54
需要说明的是:C、D两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因所开发票与实际结算单位名称不符,应取得与B公司结算的证明及B公司的声明。而B公司也有相应义务提供这种声明材料。这样,整个代购业务的操作是严谨的,基本不涉及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受托方一般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那么代购业务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会计人员又如何核算呢?我们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代购货物行为的性质,从上面代购货物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代购货物的行为是由三个主体完成的,即委托方、受托方和销货方。委托方是货物的实际购买方;受托方是中间方,他为委托方提供代为购买货物的服务,包括货款的结算服务;销货方是指货物的销售者。二、在代购货物过程中受托方按销售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委托方结算,受托方另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即为委托方服务的费用)作为报酬。多数情况下,由于代购行为发生的较少,基层税务机关对此不是很理解。他们认为代购货物行为只有受托方一个主体,所以就认为受托方收的手续费是价外费用,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代购货物行为中受托方完全处于为委托方与销货方服务的地位,他也只对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行为;代购货物行为中的委托方和销货方是货物购销的主体。销货方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
2005年11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购钢材100吨、水泥3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B公司向A公司收取代购材料总价5%的手续费,A公司预先支付B公司代购材料款50万元,余款及手续费待货到的次日全部付清。要求2006年1月1日前完成所有材料的交付验收。B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和实地考察认为C、D两公司的产品都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2005年12月25日,B公司向C、D两公司分别购入钢材100吨、水泥3000吨,并由C、D公司运抵A公司指定地点。2005年12月27日,C公司在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通过验收后,将开具给A公司的钢材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6.8万元一并交与B公司,并于当天收到B公司支付的材料款15.67万元。2005年12月29日D公司也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通过验收后,将开具给A公司的水泥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5.3万元一并交与B公司,并于当天收到B公司支付的材料款32.76万元。2006年1月1日B公司将代购材料的发票(C、D两公司开具的原票)转交给A公司,并于当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代购材料款及手续费合计金额109.705万元。2006年1月5日B公司分别向C、D两公司支付了材料购买余款(相应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
分析: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2005年11月30日预付B公司代购材料款时:
借:预付账款——B公司
50
贷:银行存款
50
2006年1月1日收到发票及付款时:
借:原材料——钢材42.34[46.8/1.17 46.8×5%]
——水泥95.265[105.3/1.17 105.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
[(46.8/1.17 105.3/1.17)×17%]
贷:预付账款——B公司
50
银行存款
109.705
注:如A公司为商业企业,则相应的分录及科目金额为:
借:库存商品——钢材
40
——水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1
营业费用
7.605
贷:预付账款——B公司
50
银行存款
109.705
B公司的会计处理:
2005年11月30 收到A公司代购材料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
贷:预收账款——A公司
50
2005年12月27日收到C公司的发票并支付材料款时(为方便核算,发票以复印件入账):
借:应收账款——A公司
46.8
贷:应付账款——C公司
31.2
银行存款
15.6
2005年12月29日收到D公司的发票并支付材料款时(为方便核算,发票以复印件入账):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05.3
贷:应付账款——D公司
72.54
银行存款
32.76
2006年1月1日将代购材料的发票(C、D两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给A公司,并于当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代购材料款及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9.705
预收账款——A公司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605(152.1×5%)
应收账款——A公司 152.1(46.8 105.3)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0.38025(7.605×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38025
注:收取代购手续费时应该出具地税部门的服务业发票,依法按5%计征营业税,同时因城建税及附加的税率各地存在差异,并且,对外资企业不计征,故本例不予计算。
2006年3月5 13 B公司分别向C、D两公司支付材料购买余款时:
借:应付账款——C公司
31.21
D公司
72.54
贷:银行存款
103.74
C公司的会计处理:
2005年12月27 H交付货物并收取部分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6
应收账款——B公司
3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006年1月5 H收到B公司支付的材料购买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31.2
贷:应收账款——B公司
31.2
D公司的会计处理:
2005年12月29日交付货物并收取部分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32.76
应收账款——B公司
72.54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006年1月5 H收到B公司支付的材料购买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72.54
贷:应收账款——B公司
72.54
需要说明的是:C、D两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因所开发票与实际结算单位名称不符,应取得与B公司结算的证明及B公司的声明。而B公司也有相应义务提供这种声明材料。这样,整个代购业务的操作是严谨的,基本不涉及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四川省武都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