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及其对当代的启示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q2008197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列宁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中,就苏维埃检察机关如何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提出了重要思想。他认为,检察权应当独立行使,检察机关职能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其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并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区别做出了论述。列宁的这些思想,对我国当前的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列宁 检察监督 法制
  作者简介:李琼,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07-03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领导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为了实现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探索了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检察监督理论,并将其应用于苏维埃检察监督实践。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一文中,列宁就检察权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今天重温列宁构建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检察制度,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了解列宁的检察监督有关思想内涵,而且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仍然富有启发。
  一、列宁关于检察监督的有关思想
  (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在苏维埃议行合一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既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也不从属于法院,而是与行政机关平行的机关。就是在这种宪政体制上,才能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列宁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中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观点出发,从实质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他认为,检察机关只服从于一个同党的最高机关直接联系的中央检察机关,即“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机关领导 ”“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不受其它权力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与控制,只受中央检察机关的领导。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从组织上确保检察机关拥有牢固而稳定的地位,能够对抗一切地方影响及官僚主义,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1936年,苏联宪法延续了列宁检察权独立的思想,确认了全蘇检察机关从司法委员部系统中分离出来,建立统一的集中领导和不依赖任何地方机关的充分独立的检察监督体制,规定苏联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二)检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
  列宁对苏维埃的检察领导体制这一组织问题以及领导问题是赋予了重要历史意义的。为了通过苏维埃政府行使检察权来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克服当时官僚主义与部门主义之风,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也明确的阐明了关于苏维埃检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中央垂直领导体制的观点,坚决否定“双重”领导,即“一方面受中央机关即相应的人民委员部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受地方的省执行委员会领导 ”。在199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上,针对实行检察监督的人员隶属于谁的问题,也就是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意见分歧的实质是这样的:“在检察机关问题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选出的专门委员会中多数委员都反对地方检察人员只能由中央机关任命,只受中央机关领导。多数委员要求对所有地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都实行所谓‘双重’的领导” 。面对多数委员提出的检察机关在一方面隶属于中央机关,另一方面隶属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主张,列宁深刻地认识到如此“双重”隶属,不仅会导致地方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而且会导致官僚主义滋生与增长。他批评道:“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多数委员中占上风的那种观点的基本错误是不正确地搬用了‘双重’领导的原则 ”。大多数支持“双重”领导体制的委员未看到不同领域的区别,就盲目在检察机关套用“双重”领导体制,将会陷入地方官僚主义的影响。这场关于“双重”领导的争论,就是一场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的斗争。为了消除地方官僚主义的影响,检察机关不能同时隶属于地方机关,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机关任命与领导,实行自上而下垂直的领导体制。最后,列宁得出结论:“主张对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取消它对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仅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橫在劳动者同地方的和中央的苏维埃政权以及俄共中央权力机关之间的最有害的障碍——地方官僚和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 。”1922年5月,列宁的这一主张以多数票同意通过,并在不久后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批准制定《检察监督条例》,建立了苏维埃国家检察机关。在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指导下,确立了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但是,苏联在组织上真正实现列宁的检察权统一与集中的思想,经历了较长的发展过程。1922年后,经过了多次的体制改革,直到1936年颁布的《苏联宪法》才对苏联检察机关对实行统一、集中的原则作出相关规定。
  (三)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思想
  1922年以前,苏维埃政府尚未设立实行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由中央和地方的苏维埃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共同担负法律监督职能。列宁有着渊博的法律知识以及多年的司法实践,深知如果不解决法制统一的问题,就无法实现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从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当时矛盾重重、社会混乱的背景下,用民主的法制来解决当时的实际问题是不现实的,统治阶级必须选择有利于对权力的控制的制度建构模式,通过强有力的权力保证政策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他就要求中央机关制定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令,并要求从中央到基层政权都执行统一的法律法规。
  列宁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中指出,“要实际地反对地方影响,反对地方的其它一切的官僚主义,促进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 。“检察长有权利和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 。”这充分体现了列宁法制统一的思想。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使法律在全苏维埃国家内得到一致的执行,不受地方的差别的影响,从而实现全国范围法制统一。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与反映,因此必须是统一的。在统一的国家里,不能出现各地方与部门执行的法律各搞一套。“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应该全俄统一,甚至应该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 。”他还严厉批评那种希望各个地方保持不同法制的观点是“纵容古老的俄罗斯观点和半野蛮人的习惯”。1936年《苏联宪法》根据列宁有关思想对苏联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的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区别
  列宁认为,建立多种多样的监督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为了消除苏维埃政权产生的弊端,有效防止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嬗变为“社会主人”,他主要设立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来监督法律的实施。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的最初几年,监督法制职能是由国家监察委员部、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机关共同履行的。“工农检查院和检察机关都是在帮助政府为巩固国家法纪与法律秩序,为取缔公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斗争 ”。虽然,监察机关与检察署都是国家的权力监督机关,但是它们的职权与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中,列宁就驳斥了那种认为由工农检查院对省执行委会及其他地方当局的决定进行审查和监督,而检察长不应有权对地方非法决定提出抗议的说法,他认为这一说法“原则上是不正确的”。列宁解释道:“工农检查院不仅要从法制观点上,而且也要从适当性上来从事审查”,而“检察长的责任是要使任何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也只有从这一观点出发,检察长才必须抗议一切非法的决定,同时,检察长无权停止决定本身的执行,而只是必须设法使对法制的了解在全共和国内都是绝对一致的 。”这里,列宁明确了检察机关仅仅是从法制统一这一观点出发,有权抗议非法的决定与行为,可以对违反法纪的人进行检举并将其送交法院,但是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不能停止不法的决定的执行,也不能直接对不法之人进行惩治。而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查院拥有监督各机关中组织接受各种控告和检举以及正确地处理它们的权力。可以惩罚(当然在它所具有的权限以内)违法法定秩序的犯人,可以发布关于消除所发现缺点的指示,但它对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不进行侦查,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致送自己的材料,而是应将材料转交检察机关 。
  二、列宁检察监督的思想对当代我国检察建设的启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由于中、俄两国都是受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影响、传统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两国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上面临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又十分相似,列宁关于检察制度领域的思考,对于今天我国检察制度实践无疑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正如邓小平曾经说的,“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
  (一)必须增强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
  检察机关相对独立,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权力监督实效性的重要条件。我国十七大报告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任务,为检察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提高了检察权的权威性。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正常运行、惩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发挥了具大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仍然缺乏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个问题不可小藐。由于检察院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受上级检察监督机关的领导,一方面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这常会导致检察监督制约机制中产生干扰、妨碍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不利因素等问题。我们应该根据“上下统一”的要求,坚持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同级相互支持配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制度,从而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增强权威性,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目前在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并在未来的改革中加以解决。
  (二)要强化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体制
  列宁曾提出,检察机关必须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也就是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检察机关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全体检察长受总检察长领导。在理论上,列宁从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设计出发提出的垂直领导体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对检察机关监督党和国家机关中出现的诸如贪污受贿、官僚主义、拖拉作风等腐败现象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前苏联领导体制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建国初期,我国借鉴了列寧的有关思想,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之后,我国在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选择上,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然后到否定之否定的长期而艰难的探索和反复的实践过程。在1979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另一方面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种非常特殊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督机制,不利于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示,也不利于排除地方干扰因素,相对来说很难有效地对那些违法犯罪者特别是地方的公务人员的违法犯罪形成制约机制,也很难发挥反腐的监督作用。因此,相对地强化垂直领导体制,有效地惩治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索的问题
  (三)要与时俱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创新
  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科学理论体系,它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方法,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探索新的发展理论,从而也使它本身得到发展。列宁关于检察监督的有关思想是在苏俄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提出来的,他所提出的观点为苏维埃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列宁的某些观点由于时代特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在苏俄的实践中也未得到全面的贯彻,但勿庸置疑的是,列宁主义仍然对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建设有着启发价值。列宁主义的当代意义并不在于它给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提供了多少现成的解释,而在于它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践和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随着世界局势的不断变化和国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们要勇于破除旧的思维模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思想,自觉地把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和教条的理解中解放出来。因此,我们应该用辨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列宁有关检察监督的思想,把握和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将这些体会着眼于对检察工作的理论思考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实践和创新。既要继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检察监督思想理论,又不只拘泥于一些过时的结论;既要学习已有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和检察经验,又要在这些基础上不断的有所创新,这样才能使中国检察事业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8页,第194页,第195页,第197页.
   [苏]达里可夫·贝可夫.关于苏联监察机关发展经过的报告书;刘宋斌,等编.人事监察.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页,第980页.
   论双重从属制与法制.B. .列别金斯基 . .奥尔洛夫著.党凤德,等译.苏维埃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39页.
   顾玉兰.列宁社会发展理论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第2页.
其他文献
摘 要 虚假诉讼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进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新民诉法也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探讨如何避免虚假诉讼问题就牵涉到了如何平衡审判权与诉权的问题。本文将并审判权、诉权两者的范围与限度进行探讨,对从程序法的改进、实体法的完善、国民素质提高等方面入手,试尝试建立有效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程序与制度。  关键词
摘 要 二十世纪中期,法学家哈特与富勒就“法律与道德”这一主题展开了一场长达十余年的论战,《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由富勒在该次论战期间的几次讲座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本文在此就该书的理论精髓作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 富勒 法律 道德  作者简介:李文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7-02  富勒在该书中对法律的概念作
摘 要 综合治理已经日益成为政府和政法机关管理共识,且通过近年来的实践,一些地区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成果。然而,不同地区的区位因素、人民法制水平、地域经济发展、城乡收入差距、城乡人口比例决定了各地的综合治理工作方式不一。作为京郊检察院,密云检察院近年来积极服务大局,而参与网格化管理则成为重要抓手之一。  关键词 检察干警 城镇网格化管理 综合治理  作者简介:王希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步入社会转型时期,城乡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这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公平和正义越来越重视,分配正义的实现也变成可能。本文通过对重庆城乡家庭收入等数据的分析,研究重庆贫富差距的现状,并在分配政策方面寻找缓解贫富差距的路径。  关键词 社会转型 贫富差距 分配正义  作者简介:王飞,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2011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城市社区。  中图
摘 要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此,我国通过立法修改等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高额罚金刑的适用成为了主要举措之一。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从刑法规定此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刑罚的目的与高额罚金刑适用所达到的社会效果三个角度来看,对食品安全犯罪适用高额罚金刑并不能够达到所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刑法保护 罚金刑 法益 社会效果  
摘 要 为了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适应,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一章——“刑事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从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把刑事和解纳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说,新规定是对我国刑事和解工作的一种突破。然而,结合目前司法环境亦不难看出其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和许多未尽事项。本文就是以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再度审视我国的刑事和解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摘 要 近年来,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多发和高发趋势,成为人们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番禺区检察院今年查处的东莞市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生的原因分析入手,探讨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有助于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关键词 政企不分 行政垄断 官商分离  作者简介:郭晓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摘 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捍卫和守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及纪律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有了较大提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和结构的转轨以及改革的深入,在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透明化的浪潮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观念和腐朽颓废的生活方式也会腐蚀和侵害检察干警,直至冲击和影响检察机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这与意大利足球联赛中球员共有制度下的球员相类似。因此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若夫妻仅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当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可以借鉴球员共有制度的规定,进行密封竞价确定股权归属。同时股权的分割并不是单纯的平分股权,而是按股权的人身性与财产性进行分割,一方获得股东身份,而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分割 密封竞价  
摘 要 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诉讼目的在于公正解决纠纷,其实现需要国家在推进公权力的过程中,亲近乡土正义观,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对话与制度化妥协。  关键词 少数民族 诉讼价值 解决纠纷 接近正义  作者简介:吕皓,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14-04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取材于云南省宁蒗县法院基层巡回法庭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