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试点改革关于宅基地“三权”的权利性质、边界等未能达成共识,影响了改革政策的立法转化.学界讨论主要着眼于扩权赋能的宅基地权利配置及其体系建构,而忽略了“适度放活”内涵于“三权分置”中的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能的实践性赋予.在我国现行法律和理论框架下对“适度放活”进行立法转化,应以宅基地“三权”的确权赋能、宅基地利用的违法纠正为基础和保障,遵循既有的土地用途管制红线,最终实现“适度放活”制度贯彻的体系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