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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过程,实质上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在众多利益主体的博弈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处于政府利益和拆迁人利益的双重挤压之中。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居住权、土地使用权、知情权、异议权等权利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在权利救济的渠道方面,由于行政救济的非公正性、司法救济的不可依赖性及自助行为的非效率性,被拆迁人权益处于弱保护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