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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5年开始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但目前我国的全民器官捐献还不普及,而且也没有禁止死刑罪犯作为器官供源的法律、法规,因此这一政策在我国并不能获得很好的支持和效果。通过法治思维的推断,死刑罪犯是可以成为器官捐献主体的,但前提是严格地保障死刑罪犯的人权。目前,应当回归法治层面,完善死刑罪犯器官捐献的相关法律规制,使死刑罪犯对于器官捐献事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和尊重。立法机关应当尽快通过并颁布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法,对死刑罪犯捐献器官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统一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