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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前,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标准都为800元(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