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的各法学院,作为法律职业的训练中心,是很注重实践的。1870年以前,法学院的学员们也搞法律和法律与社会关系等问题的研究,但法学院的教学方法还只局限于读条文和听讲座。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任布·兰德尔创立了案例分析法,此后,这一教学法在美国许多法学院很快得到流行并被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