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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权利以赢得死的尊严为其目标。然而,法律实践中“死的权利”却往往只能带来挫败与羞辱。“黛恩案”说明在现代法权系统内,“死的权利”不仅难于实现,而且从根本上与死的尊严相悖。这根源于“自由意志化”和“尊严权利化”的双重作用。只有突破“意志论”自由观和消极权利观的制约,安乐死方有可能赢得法律上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