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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国家的活动,而在于社会本身,必须从社会中寻找。我们发现,简单陈旧的奥地利法典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私法领域中,是完全被凄视的,代之发挥作用的是大量习惯法。以此为起点.就逐渐发展出“活法”学说。活法是和那些被法庭和其他裁判薪强制实施的法律相对而言的,是那些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的规则;活法观具有独立的价值,活法构成了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社会学必须从探察发现活法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