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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市民李某在市区内拥有一栋自建房,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旧城改造,该市住建局发布拆迁公告,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拆除后,该房屋所在城区政府发函给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请求注销该房屋以及土地登记,并公告作废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李某得知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权利被注销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恢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城区政府来函嘱托注销为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