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认为,在凭样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必须依法对样品进行评审或比较、审查;而不论是提供样品作为实质性条件抑或非实质性条件。同时提出了应如何界定实质性条件和非实质性条件的思考。一、案例详述某报微信公众号2016年5月29日“以案说法”栏目发布记者采访文章《一封律师函引发的三个“语焉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