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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从2006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调整后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