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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悖论是两种制度分别提升交易效率与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之间的冲突;以及对交付行为不同定性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对立。此悖论由这两种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和动产物权变动中"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在原则上存在的冲突而致。针对学界所提出的各种解悖方案,尤其是"否定说"进行批判与反思,发现"肯定说"在我国最为可取。通过对交付行为的定性和"交付"概念进行目的性扩张的解释;在多重让与中明确所有权最终归属于最后一个善意受让人,其他权利受害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以及善意标准的明确和受让人承担"善意"的举证责任来规制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