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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法的回应型模式,合同法已经从古典合同法转向现代合同法,从合同自由转向合同公平,但是后者不是对前者的取代而是补充.国际合同示范法已经对此做出文本上的回应,作者以商谈能力的不平等以及结果不公平为基础进行了批判性的理论分析.以错误制度为例分析现行的一些缺陷.我国新世纪民法典立法中合同法制定应当具有实践、公平以及操作三个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