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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我国婚姻法仅予以了抽象规定,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17条第1款中,我们似乎看到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雏形,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但该规定仅仅是间接承认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所以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研究,使之更加完善并上升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