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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年度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