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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发[2002]12号、中办发[2003]16号、劳社部发[2002]20号、川委发[2002]31号、川委办[2003]20号、川编发[2003]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