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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全球首屈一指的著名奢侈品牌劳力士,一边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沈阳小老板张键。如果双方发生了争议,那几乎是一个完全一边倒的结果,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悬念。不过,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的“满天星”商标被撤销,张键成功地从劳力士手中摘下了“满天星”。
■【案情回顾】
张键是沈阳丰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他以公司的名义注册了第748008号“满天星MANTIANXING Srybul Star及图”商标,使用商品为商品分类表中第14类的钟表。1998年,他将该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进行拆分,重新注册了3件商标,并将这3件商标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
出乎张键意料的是,他的“满天星”手表很快就变得“地球人都知道”了。原来,瑞士劳力士公司也推出了一款镶钻的手表,命名为“MANTIANXING Srybul Star”,该名字和张键的注册商标十分相似。由于劳力士公司知名度极高,在很多消费者眼里,“满天星”应该是劳力士的商标,张键的手表则变成了“李鬼”。
故事到此还没有结束。2002年,劳力士公司以丰源公司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748008号“满天星MANTIANXING Srybul Star 及图”商标。此时,丰源公司变更了自己的地址,但没有进行商标变更手续,没能收到答辩通知,错过了答辩期限,该商标不幸被撤销。劳力士公司扫清了障碍之后,随即为自己注册了“满天星”商标,使用商品也是14类的珠宝、手表等,注册号为3154175。
张键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撤销,而劳力士公司的商标却被注册了,感到难以接受,于是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2007年7月,张键向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第1256447号商标相似,请求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不同,但它们整体描述的事物相同,进而双方商标在整体含义上不易相互区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钟表和计时仪器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作出裁定,撤销劳力士公司第3154175号“满天星”商标。
■【案情分析】
一、为何商标3年不使用会被撤销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在相关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并不就是一劳永逸,高枕无忧,而是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不然,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在本案中,丰源公司的第748008号“满天星MANTIANXINGSrybulStar及图”商标,就是因为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对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难以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的注册登记和使用,实际上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何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本案中,劳力士公司“满天星”商标因为与在先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被撤销,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呢?
这就要从商标本身的特性讲起。商标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标记,它实际上是使用商标的企业、自然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及商标标志三位一体的产物。商标标志相同并不意味着商标就是同一个。比如说,长城葡萄酒、长城电脑和长城电风扇的商标都是“长城”,但它们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因此是3个完全不同的商标。对消费者来说,虽然都是“长城”,但由于产品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消费者不会认为这些产品来自于同一个企业,因此不会发生混淆。
反之,如果一方使用在衬衫上,另一方使用在裤子上,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衬衫和裤子都属于服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相同。消费者就会认为,“长城”衬衫和“长城”裤子来自同一个企业,这时就容易发生混淆。故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时候,光看标志本身是不够的,还得看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是否类似。
在本案中,双方的商标都使用在钟表上,商品相同,再加上标志本身也很相似,故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商标的本质就是用来区别不同的消费者,如果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那商标就无法实现区分的作用。因此,《商标法》规定,禁止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并存。既然张键在钟表上已经注册了“MANTIANXING Srybul Star及图”商标,那劳力士公司的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满天星”商标就不应该存在。
三、发现对方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如何进行救济?
在本案中,张键发现劳力士公司注册了“满天星”商标之后,提起了商标争议程序,请求撤销该商标。那么,什么是商标争议程序呢?
商标获得注册之前,首先要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并且还需要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不过,即使存在这样比较严密的程序,还是会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获得注册。为了能够及时处理那些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争议程序。
具体来说,商标的撤销存在两种情况:(1)绝对理由,即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被撤销。(2)相对理由,即与驰名商标近似、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损害在先权利以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劳力士公司商标的理由就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
■【律师提示】
近年来,类似的商标争议案件也在逐年增多,这也说明了国内企业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不过,当面对的对手是国际知名企业时,很多国内企业认为双方力量悬殊,于是打起了退堂鼓。本案例告诉我们,对商标权人来说,要珍惜自己的权利,即使对方是跨国企业,只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照样可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在本案中,张键获得了胜利,这自然值得庆贺。但是,也正是他当初的一次不小心,导致在先注册的第748008号商标被撤销。如果该商标没有被撤销,那劳力士公司的“满天星”商标就不可能获得注册,也就没有必要再费力地提起商标争议了。
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后,相关的注册事项不能随意变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如乔迁新址或改变企业名称等。当发生这些事项改变的时候,企业就需要去办理相应的注册事项变更手续。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标权,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在本案中,劳力士公司以3年不使用为由提起了商标撤销申请。根据程序,商标局就会按照丰源公司在商标注册时留下的地址寄送答辩通知。但是,由于丰源公司变更了地址,没能收到通知,无法出庭因素,最后导致商标被撤销。这样的结果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编辑/俞晓兰)
■【法规链接】
《商标法》第23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第41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期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法》第44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案情回顾】
张键是沈阳丰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他以公司的名义注册了第748008号“满天星MANTIANXING Srybul Star及图”商标,使用商品为商品分类表中第14类的钟表。1998年,他将该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进行拆分,重新注册了3件商标,并将这3件商标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
出乎张键意料的是,他的“满天星”手表很快就变得“地球人都知道”了。原来,瑞士劳力士公司也推出了一款镶钻的手表,命名为“MANTIANXING Srybul Star”,该名字和张键的注册商标十分相似。由于劳力士公司知名度极高,在很多消费者眼里,“满天星”应该是劳力士的商标,张键的手表则变成了“李鬼”。
故事到此还没有结束。2002年,劳力士公司以丰源公司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748008号“满天星MANTIANXING Srybul Star 及图”商标。此时,丰源公司变更了自己的地址,但没有进行商标变更手续,没能收到答辩通知,错过了答辩期限,该商标不幸被撤销。劳力士公司扫清了障碍之后,随即为自己注册了“满天星”商标,使用商品也是14类的珠宝、手表等,注册号为3154175。
张键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撤销,而劳力士公司的商标却被注册了,感到难以接受,于是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2007年7月,张键向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第1256447号商标相似,请求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不同,但它们整体描述的事物相同,进而双方商标在整体含义上不易相互区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钟表和计时仪器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作出裁定,撤销劳力士公司第3154175号“满天星”商标。
■【案情分析】
一、为何商标3年不使用会被撤销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在相关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并不就是一劳永逸,高枕无忧,而是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不然,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在本案中,丰源公司的第748008号“满天星MANTIANXINGSrybulStar及图”商标,就是因为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对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难以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的注册登记和使用,实际上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何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本案中,劳力士公司“满天星”商标因为与在先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被撤销,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呢?
这就要从商标本身的特性讲起。商标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标记,它实际上是使用商标的企业、自然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及商标标志三位一体的产物。商标标志相同并不意味着商标就是同一个。比如说,长城葡萄酒、长城电脑和长城电风扇的商标都是“长城”,但它们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因此是3个完全不同的商标。对消费者来说,虽然都是“长城”,但由于产品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消费者不会认为这些产品来自于同一个企业,因此不会发生混淆。
反之,如果一方使用在衬衫上,另一方使用在裤子上,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衬衫和裤子都属于服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相同。消费者就会认为,“长城”衬衫和“长城”裤子来自同一个企业,这时就容易发生混淆。故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时候,光看标志本身是不够的,还得看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是否类似。
在本案中,双方的商标都使用在钟表上,商品相同,再加上标志本身也很相似,故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商标的本质就是用来区别不同的消费者,如果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那商标就无法实现区分的作用。因此,《商标法》规定,禁止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并存。既然张键在钟表上已经注册了“MANTIANXING Srybul Star及图”商标,那劳力士公司的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满天星”商标就不应该存在。
三、发现对方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如何进行救济?
在本案中,张键发现劳力士公司注册了“满天星”商标之后,提起了商标争议程序,请求撤销该商标。那么,什么是商标争议程序呢?
商标获得注册之前,首先要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并且还需要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不过,即使存在这样比较严密的程序,还是会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获得注册。为了能够及时处理那些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争议程序。
具体来说,商标的撤销存在两种情况:(1)绝对理由,即不符合合法性、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被撤销。(2)相对理由,即与驰名商标近似、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损害在先权利以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劳力士公司商标的理由就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
■【律师提示】
近年来,类似的商标争议案件也在逐年增多,这也说明了国内企业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不过,当面对的对手是国际知名企业时,很多国内企业认为双方力量悬殊,于是打起了退堂鼓。本案例告诉我们,对商标权人来说,要珍惜自己的权利,即使对方是跨国企业,只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照样可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在本案中,张键获得了胜利,这自然值得庆贺。但是,也正是他当初的一次不小心,导致在先注册的第748008号商标被撤销。如果该商标没有被撤销,那劳力士公司的“满天星”商标就不可能获得注册,也就没有必要再费力地提起商标争议了。
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后,相关的注册事项不能随意变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如乔迁新址或改变企业名称等。当发生这些事项改变的时候,企业就需要去办理相应的注册事项变更手续。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标权,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在本案中,劳力士公司以3年不使用为由提起了商标撤销申请。根据程序,商标局就会按照丰源公司在商标注册时留下的地址寄送答辩通知。但是,由于丰源公司变更了地址,没能收到通知,无法出庭因素,最后导致商标被撤销。这样的结果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编辑/俞晓兰)
■【法规链接】
《商标法》第23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第41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期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法》第44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