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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教授曾指出产权改革的本质是法人所有权的变更,产权作为产权改革的关键点,其是由“产”和“权”两部分组成,所谓“产”是指财产,而“权”则是指权利,那么企业产权改革则可以视为企业财产权的归属问题。本文在先后论述了产权改革与产权制度体系的相关内容后,又结合产权改革浪潮对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意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最后在产权改革浪潮下就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措施进行了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