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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是贵州省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时,对造林、营林、采伐等项目宜细;对多种经营、林产工业规划宜粗;允许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在采伐限额范围内对每个年度的实际采伐量,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把技术经济指标列为审定的重点内容之一。作为方案的行政保障机制,应赋予经过审定后方案的法律地位,以保证经营方案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