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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羁押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然而在我国,由于各方面因素,滥用羁押、超期羁押现象普遍存在。超期羁押已经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难题。超期羁押严重危害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护,恶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迫在眉睫。本文由公检法机关超期羁押问题的现状开始探讨超期羁押的危害、成因以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刑法;超期羁押;界定;现状;危害性;成因;对策
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首次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超期羁押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的三大顽疾之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令五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但是“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有鉴于此,探讨超期羁押现象的成因,并寻求构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机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
超期羁押为何能够存在,产生的原因纷繁复杂,不同层次的原因综合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超期羁押问题一直久禁不绝,此消彼长。
1.客观现实制约
(1)办案人员资源不足。刑事案件大幅攀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不足,工作量严重超负荷,办案单位经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刑事犯罪率不断上升,而公安、司法工作人员配备跟不上。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人员少是很多办案单位所面临的问题。通常的情况是,旧案未结,新案又接踵而来,形成既要办新案又要忙结旧案的恶性循环。
(2)政法各部门间相互推委或各执己见。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司法解释不统一,对证据的理解不同,在一些案件的定性上存在认识分歧,互相扯皮或各执己见,使个别案件长期滞留在某一诉讼环节。
2.我国超期羁押现象的制度成因
(1)法律用语不明确。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但是法律对什么情况属于是“案情复杂”、“特殊原因”和“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2)有关机关的监管力度不够。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是监督者而且还是公诉人,这种双重身份导致其难以以局外人的立场来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3)羁押的场所缺乏法律监督。对于作为未决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的羁押场所一般是公安机关控制下的看守所。而看守所在人事和行政上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的现实,使羁押机关事实上实施着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的职责,他们不但不会监督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反而,一切行动服从和服务于侦查办案的需要。尽管检察机关规定了驻所监督制度,但在执行中,由于检察机关没有硬性的法律手段,即使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也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4)缺乏严格有效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正防止超期羁押的通知下发以后,全国各地公安和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通知的同时,往往采用“纪律处分”等行政手段,这样的惩罚手段仍不足以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仍然有恃无恐,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任意延长羁押期限。
3.思想认识问题
有的办案人员严重责任心不强,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案卷丢失者有之,早已开会决定释放的而没有释放者有之,人员调动案卷在文件柜中放了八年没有交接者有之,这些不是客观的原因造成超期羁押,而完全是由于办案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强所造成的。
二、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1.修改现有法律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前面提到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于羁押期限的规定不明确,法律用语含糊不清,《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中对什么情况属于是“案情复杂”、“特殊原因”和“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无疑给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留下了自由操作的空间,司法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不公平,并且这样的“自由操作空间”中也容易产生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以立法机关必须详细有关羁押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明确超期羁押的界限。
2.完善制度体系
(1)建立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缺少了监督法律规定很可能流于形式,权力也得不到有效制约。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院应该对超期羁押行使监督权,但是,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刑事侦查机关,又是监督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很难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来实施其监督权。正是由于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扮演了多重角色,如果只一味的强调检察院的监督权势必不能有效的建立一种合理、中立的监督机制。在检察院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监督权,并且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参与刑事诉讼,相对于检察院其更能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来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
(2)健全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很多办案人员无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任意延长羁押期限。要解决超期羁押这一难题,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前所述,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只能比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能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单独设立一个超期羁押罪,并以超期羁押罪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将能够更好的完善公民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体系。 (3)建立全面的超期羁押国家赔偿制度。超期羁押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不仅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给公民及其亲属造成了损失,所以应当建立超期羁押的赔偿制度。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超期羁押给被羁押人极其亲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其规定不尽如人意。《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第2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由此可见超期羁押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对无罪的公民造成错误羁押的情况产生效力,这样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对于超期羁押的赔偿问题,应当建立全面的国家赔偿制度,理由是:无论最后被羁押人是被判有罪还是无罪,超期羁押都是一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
3.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素质
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素质,在人员入口、职业培训和执法理念三个面上加大力度,从主观上解决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首先,严把进出口关。目前,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解决进人不严问题,保障司法人员素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然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对于现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分层次、多渠道进行培训,加大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力度,减少因办案人员个人的学术、思想和道德问题带来的人为性的超期羁押问题。第三,强化执法程序理念,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人员的思想上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意识,确立和增强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有效地自觉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超期羁押问题能否得到根本解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关系到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和切实防止超期羁押问题,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使得超期羁押这个顽症得到根除。
参考文献:
[1]刘华迪.《关于超期羁押存在问题的浅谈》.城中法院.
[2]张毅.《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中国知网.
[3]郑禄、姜小川主编.《刑事程序法学》.群众出版社;2001;317.
[4]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法学研究》;2002;72-73.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4.
[6]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44-45.
[7]牛双全.《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研究》.荥阳市人民法院.
[8]张兆武.浅谈超期羁押的界定及对策.今日南国;2010;154
关键词:刑法;超期羁押;界定;现状;危害性;成因;对策
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首次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超期羁押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的三大顽疾之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令五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但是“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有鉴于此,探讨超期羁押现象的成因,并寻求构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机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
超期羁押为何能够存在,产生的原因纷繁复杂,不同层次的原因综合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超期羁押问题一直久禁不绝,此消彼长。
1.客观现实制约
(1)办案人员资源不足。刑事案件大幅攀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不足,工作量严重超负荷,办案单位经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刑事犯罪率不断上升,而公安、司法工作人员配备跟不上。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人员少是很多办案单位所面临的问题。通常的情况是,旧案未结,新案又接踵而来,形成既要办新案又要忙结旧案的恶性循环。
(2)政法各部门间相互推委或各执己见。公检法机关各自的司法解释不统一,对证据的理解不同,在一些案件的定性上存在认识分歧,互相扯皮或各执己见,使个别案件长期滞留在某一诉讼环节。
2.我国超期羁押现象的制度成因
(1)法律用语不明确。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但是法律对什么情况属于是“案情复杂”、“特殊原因”和“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2)有关机关的监管力度不够。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是监督者而且还是公诉人,这种双重身份导致其难以以局外人的立场来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3)羁押的场所缺乏法律监督。对于作为未决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的羁押场所一般是公安机关控制下的看守所。而看守所在人事和行政上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的现实,使羁押机关事实上实施着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的职责,他们不但不会监督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反而,一切行动服从和服务于侦查办案的需要。尽管检察机关规定了驻所监督制度,但在执行中,由于检察机关没有硬性的法律手段,即使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也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4)缺乏严格有效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正防止超期羁押的通知下发以后,全国各地公安和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通知的同时,往往采用“纪律处分”等行政手段,这样的惩罚手段仍不足以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仍然有恃无恐,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任意延长羁押期限。
3.思想认识问题
有的办案人员严重责任心不强,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案卷丢失者有之,早已开会决定释放的而没有释放者有之,人员调动案卷在文件柜中放了八年没有交接者有之,这些不是客观的原因造成超期羁押,而完全是由于办案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强所造成的。
二、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1.修改现有法律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前面提到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于羁押期限的规定不明确,法律用语含糊不清,《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中对什么情况属于是“案情复杂”、“特殊原因”和“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无疑给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留下了自由操作的空间,司法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不公平,并且这样的“自由操作空间”中也容易产生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以立法机关必须详细有关羁押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明确超期羁押的界限。
2.完善制度体系
(1)建立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缺少了监督法律规定很可能流于形式,权力也得不到有效制约。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院应该对超期羁押行使监督权,但是,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刑事侦查机关,又是监督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很难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来实施其监督权。正是由于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扮演了多重角色,如果只一味的强调检察院的监督权势必不能有效的建立一种合理、中立的监督机制。在检察院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监督权,并且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参与刑事诉讼,相对于检察院其更能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来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
(2)健全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很多办案人员无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任意延长羁押期限。要解决超期羁押这一难题,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前所述,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只能比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能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单独设立一个超期羁押罪,并以超期羁押罪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将能够更好的完善公民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体系。 (3)建立全面的超期羁押国家赔偿制度。超期羁押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不仅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给公民及其亲属造成了损失,所以应当建立超期羁押的赔偿制度。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超期羁押给被羁押人极其亲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其规定不尽如人意。《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第2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由此可见超期羁押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对无罪的公民造成错误羁押的情况产生效力,这样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对于超期羁押的赔偿问题,应当建立全面的国家赔偿制度,理由是:无论最后被羁押人是被判有罪还是无罪,超期羁押都是一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
3.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素质
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素质,在人员入口、职业培训和执法理念三个面上加大力度,从主观上解决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首先,严把进出口关。目前,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解决进人不严问题,保障司法人员素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然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对于现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分层次、多渠道进行培训,加大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力度,减少因办案人员个人的学术、思想和道德问题带来的人为性的超期羁押问题。第三,强化执法程序理念,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人员的思想上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意识,确立和增强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有效地自觉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超期羁押问题能否得到根本解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关系到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和切实防止超期羁押问题,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使得超期羁押这个顽症得到根除。
参考文献:
[1]刘华迪.《关于超期羁押存在问题的浅谈》.城中法院.
[2]张毅.《超期羁押问题与对策浅议》.中国知网.
[3]郑禄、姜小川主编.《刑事程序法学》.群众出版社;2001;317.
[4]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法学研究》;2002;72-73.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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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牛双全.《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研究》.荥阳市人民法院.
[8]张兆武.浅谈超期羁押的界定及对策.今日南国;201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