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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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量刑却“形有神缺”。针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方面的不足,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而引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试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两大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交通事故 量刑
  作者简介:代小静,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研究方向:道路交通事故、国际经济法;余冬雪,东莞市工商局清溪分局。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78-02
  近年来在我国连续发生的酒后驾车以及飙车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如成都孙铭伟醉酒驾车案、杭州胡斌飙车案、河北李启铭案等,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着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全国人大于2011年2月25日讨论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作为危险驾驶罪刑罚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出台时间仓促,规定过于粗略、简陋,量刑过轻、量刑方式单一等,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局限性及滞后性,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与民众期望形成一定落差。司法实践也因量刑不完善,未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并未充分发挥危险驾驶罪的应有作用。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体系中,有关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仅有二处,一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上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情形下,为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统一全国量刑标准,而紧急出台的司法解释,当时仅对危险驾驶行为之一醉酒驾驶进行规范,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司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主要是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期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量刑不均衡的矛盾,总体表现为罚与不罚不均衡,重罚与轻罚不均衡(有期徒刑幅度、罚金金额、减刑期限不均衡等),缓刑与实刑不均衡等。量刑与定罪息息有关,具体表现罪与非罪的不同定性(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此罪与彼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之间的不同定罪与刑罚)等等。
  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不同审判人员量刑不均衡。不同司法主体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由于不同审判人员的个性气质及审判习惯不同,作出的判决结果亦不同。如有些审判人员喜用严刑,有些多用轻刑。(2)不同地区量刑不均衡。如危险驾驶罪成立以来,各种量刑遍地开花,有些地方多以缓刑甚至是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罚金的金额也相差巨大,1000-10000元不等。(3)不同时期量刑不均衡。在新旧法交替时期由于法律条文的变动造成量刑不均衡明显增加。在危险驾驶行为高发时期且舆论压力较大时期用重刑较多。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立法完善
  完善立法上的均衡量刑,是实现司法量刑均衡的前提。特别是在当前立法上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过于粗略,是造成各地量刑不均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危险驾驶罪做到量刑均衡,立法上的完善是必要条件。立法上的完善可以通过人大立法修正案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
  (一)“情节严劣”具体细化
  危险驾驶罪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对于何为情节恶劣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不利于罪名认定及司法实践操作。追逐竞驶是指为了寻求刺激等原因驾驶机动车互相追赶,是一种动态行为,道路上的监控设备能将追逐竞驶的全过程记录下来作为司法机关办案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的参考。但是如果在没有监控的路段上又该如何取证?因此,有必要对情节恶劣作进一步的解释,比如将持续时间、路程长短、参与人数数量、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发生在人流高峰期、致人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因素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可以考虑参考以下情形进一步明确界定,使之有一个可具操作的适用标准。如犯罪的时空和环境条件。犯罪的危害后果、动机、态度、前科次数、超速幅度、车辆状况等情形等。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各种情节才能确定追逐竞驶达到情节恶劣的何种程度,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罪刑责相适应。
  (二)量刑过轻,量刑幅度需要细化
  1.量刑过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但罚金往往受到罪犯经济条件的制约,存在执行能否到位的问题,达到惩罚威慑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刑罚的威慑力就只能寄托主刑,但是,一至六个月的拘役很难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的巨大危险性相适应。特别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明显量刑过轻。
  2.量刑幅度单一。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这一单一主刑量刑幅度设计,难以与不同程度的醉酒及追逐竞驶的情节相适应。如《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应处10年以上刑罚直至死刑的八种情节进行明确规定,便于司法实践把握。   3.罚金数额。罚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从这几方面考虑:一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经济形势整体发展不均衡,东部高于西部,沿海高于内陆的事实确实存在,在确定罚金数额应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适应社会承受力和心理预期。全国各地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不同也是立法者在这方面的考虑。二是当事人经济状况。以当事人承受能力处以罚款才能给当事人造成相应的心理压力,以体现刑罚效果,另一方面穷人少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维护社会实质公平和量刑均衡的需要。三是情节恶劣程度。情节恶劣程度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应成为确定罚金数额的考虑因素。四是同案同罚。同案同罚是指对于情节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在无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刑罚相当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权威。刑罚相当既要横向相当,即同一时段不同地区司法机关间的比较,也要纵向相当,即统一司法机关不同时期所处理的案件之间的比较。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设想
  综合考虑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立法,参考抢劫罪具体量刑的规定,笔者建议量刑方面修改如下:1、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30000元。对于初次犯罪且认罪态度良好的,酒精浓度每100毫升血液未超过200毫克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000-5000元。2、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50000元:(1)多次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未处罚的;(2)在闹市要道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3)在人流高峰期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4)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3、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70000元:(1)吸毒后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2)驾驶公共汽车或大客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3)驾驶报废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或醉酒驾驶的;(4)无证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5)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4、犯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0- 100000元。5、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司法完善
  (一)统一法官量刑的指导思想
  首先是提高法官个人的政治素养,树立正确的量刑观。量刑是法官有意识的主观活动,带有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体现法官的价值取向,因此,法官树立正确的量刑观非常重要,是量刑规范的前提。法官应坚持依法量刑,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现严重量刑失衡的案件,以错案对待并追究错案责任。坚决杜绝“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尽量做到“同案同判”、“同案同罚”。其次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法学素养,严格按照犯罪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认罪态度等进行科学、准确的量刑。最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量减少法官因思维差异、自由裁量能力的差异及法官经验、性格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所引发的司法裁判不一致现象。
  (二)制定《量刑指南》或量刑指导意见
  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量刑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技巧,量刑进一步规范,确保量刑均衡,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不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仅仅对15个罪名进行具体指导,大部分罪名并未做出具体量刑指导。
  (三)掌握统一科学的量刑方法
  实现量刑的均衡,不仅需要量刑指导思想的统一,更重要的是掌握科学的量刑方法。科学的量刑方法是克服审判人员主观差异,达成量刑基本一致的有效手段,是追求法律公正的必由之路。参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危险驾驶罪的特征,量刑基本方法可分为三步骤:(1)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危险驾驶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确定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量刑等犯罪事实,如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三步骤如图示:
  (四)上下级法院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
  为均衡全国的量刑标准,可以考虑从上到下形成统一的审判理念及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宏观协调指导各省、市规范量刑工作,把握规范量刑起点;各高级人民法院着力统一本省范围内量刑情节的具体比率、基准刑等;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侧重于量刑规范的实践活动,严格执行上级法院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会议传达、讲座培训等形式,统一危险驾驶罪的裁判及量刑标准,形成从上到下统一的量刑标准,由此尽可能的达到量刑均衡。具体到基层法院,成立审理危险驾驶罪的专业审判组织,本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全部由这一专业审判组织人员处理,由此保证本院管辖范围内量刑均衡。
  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立法初期未设想到的问题。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更是存在众多困惑。为了规范量刑,推进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本文希望能引发更多同仁的优秀建议,集思广益,以期进一步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进行立法完善,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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