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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人与外在于人的事物的法律上的连接。罗马法及近代民法 ,始终受到人的伦理价值内在化观念的支配。人格权概念乃是现代社会人的伦理价值范围扩张以及支配需要的结果。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规定及其人格权理论 ,并未将人格权当成一种权利看待。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人格权立法体例 ,必须摆脱人的伦理价值内在化观念及其保护之诉权与实体权利分离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