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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解决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另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什么救济措施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问题的制度。我国《合同法》为了较好地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继受了两种制度,但却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故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删除两项制度相互重叠的部分,使二者可以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