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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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转向了法律体治建设,我国《经济法》与《民法通则》的各项规定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限定又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来看,通过《经济法》与《民法通则》都可以进行解释,但是两种形态对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定义还缺乏科学性的判断。本文针对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做出解释,给出具体分析。
  关键词:合伙次产;法律性质;法律法规
  一、研究背景
  合伙企业财产的经营范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根据合伙人在企业成立时,所投入的资本进行定位,作为判断的标准,以合伙人投入的资本金额作为合伙财产,因为合伙企业未来的发展可能会逐步壮大,所以这些财产只能按照比例计算,以便于后期财产增长后的计算。第二种是根据合伙经营累积的总资产确定合伙人的财产总数,这也需要根据当初规定好的具体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利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对这两部分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通则》根据这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规定,其中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与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的总体经营收益与依法获得的财产,都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体的共有财产。这种规定排除了合伙财产归为个人所有的可能性,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与合伙人资产划分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划。根据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合法收益,是合伙企业财产均为合伙人共有的一种表现。
  二、合伙财产共有的概念及共有的形式
  (一)合伙财产共有的概念
  合伙财产共有概念指的是与单独财产所有相反的概念。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时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共有某物进行了确认,《物权法》中的第94条规定,不动产与动产可以根据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同所有。对于共有的形式,各国民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对此,我国《物权法》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合伙财产共有形式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整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特征体现两个方面:
  (1)每一个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也需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具体要根据共有人所共有的比例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针对性的提出共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权与使用权,并根据共有比例和份额进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划分和定位。
  (2)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体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划分,按照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权利处理,按照份额确定具体行使在共有财产中的权利,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所有权的争执之中。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成立的,足以成立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共同关系的存在,系成立共同共有关系之必备要件。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使得他们之间有一定的人的结合关系(人和属性)。这就表示,在这种结合关系未终止之前,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2)在共同共有的过程中,共有物本身的份额要根据出资或份额具体内容进行确定,共同共有的关系根据共有人共同物体的划分份额确定共有财产的具体比例。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合伙企业法》中普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中,将合伙分为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按照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限制,有限合伙的合伙财产排除第三章的规定,按照普通合伙的规定限制合伙财产的划分内容。因此,根据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团体性价值来看,相对独立的法律性质更强。《民法通则》规定合伙“可起字号”,但《合伙企业法》则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另外,合伙企业的债务关系其实也是根据企业合伙成立时,出资份额来决定的,合伙人的债务能力依靠财产出资的比例承担具体义务与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民法通则》中的合伙债务则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直接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律修正案更偏向于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与相对独立性,为了与这种特征相符合,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所有”这三种方式中,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应为共同共有。第一种是合伙企业的组织性、实体性特征,还没有达到商业事务合伙的程度,不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形成自身独立的财产划分。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判断和享受所有权的观点需要排除,按照共有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的发展特点,判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划分特点。第三种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将自己的应有部分自由转让并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由于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性企业,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居于首要地位。
  四、对我国合伙财产相关法律规定的探讨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对合伙财产的性质作了一定的规定。首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内容与条款,规避了《民法通则》中具体的合伙人出资与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立场,对《合伙企业法》中开展合伙出资与合伙企业经营收益的问题进行研究。其次,《合伙企业法》吸收了《民法通则》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结合了合伙财产构成的复杂性特点,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归属的法律特性与判断标准,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财产份额标准判断给出了具体说明,规定了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方法。
  我国国内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理由是合伙财产的全部性质都符合共同共有的特征:
  (1)从成立原因上看,合伙财产的产生是合伙人形成了合伙关系(共同关系)而造成的。而合伙关系的产生,须订立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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