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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处理违纪党员、干部手段主要局限或者侧重于对违纪者政治利益的剥夺,而缺少对违纪者经济利益、各种资格的剥夺,存在政治制裁“单打独斗”的状况。如纪律处分,包括党的纪俸处分和行政纪律处分,其根本实质和特点是对违纪党员、干部政治上的惩处。组织处理手段主要适用于不称职者或者已不胜任原岗位上作的人员,一般未作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手段运用。这种处理违纪党员、干部手段单一的现状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