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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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合同冲突法是古老而富有活力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罗马,在千年的历史中不断演进、发展,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学说。笔者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整体框架的发展入手,介绍当代合同冲突法的发展。
  关键词 冲突法 意思自治 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框架及其发展
  在法则区别说出现之前的古罗马时期、属人法时期和属地法时期,合同冲突法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讨论。13世纪到18世纪,无论是主张人法、物法两分法的巴托鲁斯,还是选择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三分法的达让雷特都将支配行为归入物法,而物法是属地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也应运而生。19世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认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确定,可以明示选择,也可以默示。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成为合同冲突法的重要原则。在1950年左右英国合同自体法的讨论中,最终确立了合同自体法中意思自治的首要地位。20世纪美国的冲突法革命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确立了在合同当事人未做选择时,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在当时的欧洲“特征履行说”和“直接适用的法”是这一时期欧洲在合同冲突法上做出的重要贡献。另外,实体方法开始兴起,在处理法律冲突中,通过对案情、法律内容、适用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在此基础上得出合同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这种方法看似公平合理,但是一方面它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使得每一个案件都是天方夜谭中的神话故事,无法预见它们的结果。豍
  二、当代合同冲突法框架
  (一)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该重述第187条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合同问题分为通过当事人明示规定可以解决的和通过其明确规定所不能解决的,后者主要指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实质有效性等问题。在当事人未选中法律是,里斯采取的是最密切联系地说,要求根据第6条判断法院在决定合同准据法时应该考量的因素。我们来看一下第6条,可以发现第6条中7个考量因素几乎涵盖了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所有的学说,并且没有标明先后考量的顺序以及重要程度。这7个因素在价值上追求各有冲突,重述也没给出很好的解决意见。因此《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涉外合同的客观选择方法上,除了发展、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外,没有太多建树。
  (二)《罗马条例Ⅰ》
  该条例第3条赋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并规定在不影响合同形式效力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变更之前的法律选择。第4条合同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时,第1款先就8类常见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推定,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运用特征履行说的理论进行分析。如果合同与其它国家的关系更为紧密,则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取代第1款和第2款中的规定,在根据第1款和第2款不能推定合同准据法时,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该条例第4条至第8条还对4类特殊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和个体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详尽的规定。此外,该条例第9条提出优先适用的强制性条款(overriding mandatory rules)的规定,赋予法院地国维护本国强制性规则的权利,在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强制性规定时,法院需要考虑它们的性质、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并且不能使合同的履行归于非法。将该条与《罗马公约》第7条相比,理论上是倒退了,但是实际上使更多国家趋于接受。
  (三)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
  《法律适用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取代了1898年的《法例》,对合同冲突法做出很大修改。《通则法》第9条扩大了当事人意思的权利,规定在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变更已选择的法律。第8条规定了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情形,第1款规定了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而第2款则规定了特征履行地作为最密切联系地的推定。该法还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做出特殊规定。该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框架设计上大体采取了《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Ⅰ》的体例,细节设计上有所不同。
  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草案(Hague Principles on the 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该草案试图成为国家、区域、超国家组织以及国际社会相关法律文件的范本,解决的内容是跨境贸易、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的有效性和效力,但不包括消费和雇佣合同。该草案第2条指出,当事人既可以为整个合同选择一个准据法,也可以为合同的不同部分,选择不同的法律。豎需要指出的是,该草案第3条规定,选择的法律可以是国际的(international)、超国家的(supranational)和区域的(regional ),只要是一套中立的、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则( a neutral and balanced set of rules ),也就是说可以选择非国家法。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当代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可以分为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主观方法即意思自治,客观方法主要有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特征履行说,准确来说,特征履行说是为了确定最密切联系的而制定的公式。大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给予较为宽泛的条件,差别在于赋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是兜底条款,还有一些作为补充条款,另外,各国或多或少的通过强制性规则或直接适用的法来限制一定的外国法。豏
  注释:
  豍谢宝朝.合同冲突法当代发展与我国立法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
  豎http://conflictoflaws.net/2012/a-principled-approach-to-choice-of-law-in-contract/A Principled Approach to Choice of Law in Contract.
  豏单文华.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兼论国际惯例的适用[J].中国法学,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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