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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改后首次确立的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其本质在于在开庭前解决一些可能影响到开庭顺利进行的程序性障碍或者程序性争议问题,以便于法官理清审理重点,提高庭审效率。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指导,导致实践中庭前会议出现适用错误、标准不一的情况,对于公诉人而言亦是挑战。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有必要对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主持者、处理问题的范围、处理问题的方式与效力以及庭前会议的程序运作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