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研究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ickyvictoria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案件公开审查的背景和实践
  在推动深入改革、促进规范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01年分别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我国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由此发端。南山区院于2007年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该院的《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开始有计划地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在该院公诉部门适用于一宗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后,总结经验的结果:一是效果良好,二是值得推广。
  于是,该院在2009年出台了《公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扩大了案件公开审查的适用范围。其间,共对11件公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见下表)。其主要特点如下:(1)案由,涉及的11个罪名各不相同,有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罪名,有消防责任事故、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等不常见罪名,也有危险驾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新罪名;(2)地点,均在该院举办;(3)案件处理,3件提起公诉(其中仅1人获刑),5件决定不起诉,3件未办结。公开审查案件中已办结案件8件11人,从最终处理结果看,8件10人未获法院有罪判决。
  二、案件公开审查的制度优势
  (一)是检察机关“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权力观的具体体现。从检察视角看,深化检务公开、拓宽监督途径
  案件公开审查,通过将案件情况及其处理办法公之于众,使检察权置于公众视野下,赋予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觉而主动地接受社会监督,使公众了解、理解、认同执法过程,进而理解和认同处理结果,增强司法公信力,达成检务公开与外部监督的有机融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注重运用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风险评估等追求和谐效果的机制,公开审查成为将这些内部机制有效整合的平台:在办案中发现涉检上访等风险隐患,可以通过公开审查予以缓冲、化解;刑事和解,可以通过公开审查进行搭建、实现并予以监督;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方式,可以通过公开审查接受公众的审视与评判。从而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途径,确保检察权的正确施行,充分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梅某故意伤害案,年近六旬的摆摊老汉梅某因劝架,引来三十出头的陈某、桂某某三番两次追打,后拔出自己身上摆摊用的刀子自卫,致对方一死一重伤,梅某也被对方以铁棍打致面部轻伤、眼部重伤。就梅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公开审查会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家属、侦查机关代表和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深圳卫视《深视新闻》和《第一现场》、《南方日报》等媒体进行了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该案最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其案件情况、处理过程等均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参与并监督,最终的处理结果获得了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大局观的具体体现。从办案效果看,有效化解矛盾、推动案结事了
  检察机关的工作直接接触社会和群众,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在公正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更深层次的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合法、合理、恰当地处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能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提高执法公信力。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在使矛盾双方从中立立场了解事实经过、听取社会专家和公众意见、消除个人偏见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防止矛盾一方不理解案件处理结果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使公众了解案情,并参与到化解矛盾纠纷中去,团结社会的力量共同营建和谐,推动检察机关内部以及外部化解矛盾的力量形成合力,使公开审查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诚然,一两次的公开审查,难以将积怨较深的矛盾一下子解决掉,但肯定会是努力追求案结事了执法目标的一个功不可没的组成部分。坚持不懈、尽职尽责地做好每一环节的息诉工作,环环相扣地实现执法服务于社会和谐大局观。
  如许某梅、许某铭非法侵入住宅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邻居,因许某梅家别墅重建,被害人等邻居多方多次投诉,许某铭带人闯入被害人家泄愤,遂引发该案。被害人就该案向公安、检察等相关单位、部门多番上访,强烈要求予以严惩。这一邻里之间因利益纷争引发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各执一词、尖锐对立。在为化解双方矛盾冲突而举行的公开审查会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等与会人士围绕邻里之间以和为贵,阐述了各自的见解,最后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场赔礼道歉。
  (三)是检察机关“忠诚、公正、清廉、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从社会层面看,扩大司法参与、增强诉讼民主
  公开是保障诉讼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将审查起诉的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和发表意见、新闻记者采访,首先有利于公民对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检察人员的审查起诉活动等都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都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为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使其积极参与到程序中,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决定结果的内容以及决定据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据,在此过程中就能有的放矢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审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一方面体现了诉讼民主,做到声音可表达、过程可观察、处理可评判、结果予尊重;另一方面也使公正不仅得以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推动法治理念与信仰的建立和建设。案件公开审查,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也是检察机关“忠诚、公正、清廉、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对疑难、新型案件的公开审查,集中体现了公开审查扩大司法参与、增强诉讼民主的作用,进而保证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如孔某、赵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因对该案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出现了两份大相径庭的鉴定结论,致使难于处断是否构成犯罪。在公开审查会上,企业代表与法学专家学者的观点针锋相对,分别站在保护企业利益、减少同类竞争和开展自由贸易、降低保护标准等不同立场,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认知,为该案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意见。该案后被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作出了无罪判决,显示检法两家在该案认定上亦存在分歧。但无论结果如何,公开审查给各界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让公众知晓不同观点及其依据,对具有矛盾证据、争议事实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如何对公众而言已不意外,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四)是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的具体体现。从自身建设看,促进履职能力、提升执法形象
  有利于提高队伍的履职能力。案件公开审查的实践,能促进队伍“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做群众工作、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等五个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五个“强化”:(1)强化服务大局观念,办案从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局出发,注重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培养检察人员顾全大局的意识和能力;(2)强化工作责任意识,不仅于孤立地办结案件,而是追求案结事了的目标要求,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并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3)强化综合职业能力,不断挖掘和发挥公开审查模式的效用和潜力,充分展现其实行“三项重点工作”的平台作用,把它作为探索拓展和创新检察职能的舞台;(4)强化群众工作能力,在整个公开审查的组织过程中,都伴随着与群众直接的沟通交流,充分掌握和灵活运用环节和角色上的优势,增强互动与互信;(5)强化应急应变能力,在案件公开审查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可能遭遇舆情的关注议论、突发事件的干扰,要求随时做好正确引导、处置的思想和行动上的准备,及时化解风险、危机。
  有利于提升良好的执法形象。案件公开审查,是锻炼、考验、展示检察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形象的平台:(1)策划组织体现战斗力,增强信服感。从选择案例到宣传教化,从召集参与人员到运作活动进程,从活动效果的转化到处理案件的技能,都是对承办检察官所在团队的磨练和展现,是对他们专业水准、职业操守、综合素养的考察和提升,并在公众面前展示其协调、协作的能力和水平,让人感受其团队的意志力和执行力而增强信服感。(2)参与人员渗透影响力,增强信任感。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出现的案件承办人、主持人乃至法警、接待人员等,都代表着检察人员的形象。其妆容礼貌、举止谈吐、断案能力、组织水平等,都直接、直观地深入人心,使群众真切看到检察官的生动形象,从而正面且具体地影响着人们对检察官的评判和信任。(3)活动效果发挥感召力,增强认同感。公开审查通过广泛听取各个层面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同时使大众关注个案以及法制建设,并从中受到普法和信法的教育与熏陶,从而服务于文明社会与和谐局面的营建。
  三、案件公开审查的着力点及其完善
  (一)案件公开审查之案例选择
  案例选择应重质不重量。所谓“重质不重量”, 实际上就是案件公开审查活动要追求效果、控制数量,案例应当经过必要的筛选,甚至是宁缺毋滥,否则会引起不良后果。这源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收支”平衡。召开一次公开审查活动需要筹备、组织、宣传,工作量大,应权衡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收到的办案和社会效果是否成正比。尤其对于特区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日趋紧张的情况下,更要考虑优化检力配置。二是保证效果。密集进行案件公开审查,容易流于形式,也会使公众的注意力下降、产生“审美疲劳”,从而损失公开审查应有的效能。
  案例选择上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具有社会影响,表现为公众关注、媒体网络宣传等;(2)具有现实必要,包含案件涉及矛盾纠纷需要化解、疑难或新型案件需要明晰等;(3)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案件的证据材料基本齐备、适宜公开、有参与的相关人选且能到场参与等。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公开审查的成效。如,对在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被规定为是犯罪的醉酒驾车及飙车犯罪等。该类案件兼具上述条件,公开审查获得公众高度关注的同时,也让公众对最新法律规定有了最直观的了解。南山区院对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逃逸)案的公开审查,就广泛吸引了社会公众的眼球,《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给予了大篇幅报导,使公众在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同时,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
  (二)案件公开审查之场地选择
  1.本院为场地应然之选。纵观南山区院自2007年以来共10次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可归纳出如下两个特点:(1)均在本院举行。在本院举行至少有如下优势:一是“地利”,安全系数高、掌握主动权。占有“地主”之便,容易应付突发事件、驾驭局面;二是“人和”,便于整合资源、节约成本。主场开会,有利于整合自身相关办案人、法警等人员以及场地的资源,不必劳师远征、大动干戈,注意力可集中在操作好会务组织、会议进程上。(2)场地布局由庭审式向会议式过渡。以往公开审查的场地,基本安排在该院的模拟法庭,今年以来已发展至能容纳几百人的大会议室,其布置依照座谈会的形式结构。这有客观因素的作用:会议规模的发展突破了模拟法庭设计的容量,也有主观理念上潜移默化的影响:避免公开审查给人以法律程序的脸谱化。
  2.场地选择应注重效果。从案件公开审查的目的意义上讲,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其终极价值追求,各配套环节的选择上应与之呼应、配合,因此,场地选择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侧重于效果上的考量,可考虑向社区延伸。今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围绕效果来选择举行公开审查的地点,可选择在学校、公司、工厂等与案件有关联的地点举办案件公开审查会,让犯罪嫌疑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关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悔改自己的过错;同时,也让处在同一环境下的其他人最直接感受法律威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三)案件公开审查之参与人选择
  1.传统的参与人选择。参加案件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除主持人外,大致包括三类人员:一是相关办案人员,即承办检察官、侦查等相应环节的办案人,还有鉴定人等;二是案件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还有证人等;三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群众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及有关专家等。第一、二类人员应视案件需要而定,这里要讨论的参与人,指的是第三类人员。南山区院举行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大都从“三员”中挑选参与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对案件发表意见和建议。“三员”中又偏爱选择兼具人大或政协代表身份、法律职称、社区工作者身份的人士,因为他们一般都具备了品德、学识、阅历、公心等素养,对问题有自己的见地。从“三员”中挑选案件公开审查的参与者,实在是得心应手的捷径,也是该院的传统做法。
  2.参与人的选择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案件公开审查就是要达到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效应。但前述的选择路径,实际是局限在社会的精英阶层挑选代表,对于听取更多声音并以此吸引社会各阶层人士的预期,未能真正实现。如何扩大案件公开审查的参与度,是该项活动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其发挥更大能量的瓶颈问题。突破的方案,一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体等途径,就个案向社会征集参与者。但存在难以了解和掌握报名者的基本情况,不能保证其在活动现场遵守纪律,需要建立相应的剔除机制。二是可以自行在社会各行业中遴选,但存在工作量太大、不便操作等问题。另一种实现扩大化的途径,是增加参与的方式,如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对话,这样通过技术手段能保障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案件公开审查之宣传方式选择
  1.传统的宣传方式。南山区院案件公开审查活动的宣传活动,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时间上基本都在事后,只有近期的孔某某危险驾驶案一例通过微博同步转播;二是基本均有内部信息通报,这便于积累素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是热点案件都邀请了记者,通过媒体向外宣传,对于对传统媒体不感兴趣的人群则不起作用。
  2.宣传方式的多样化。现行公开审查的模式,原本就受制于举办场地和现场参与人数的局限,要扩大公众参与度,传播方式必须有所突破。为此,可将公开审查会全程记录后,将视频资料放到网站上;可在已有微博同步转播探索的基础上,继续利用微博的方式;可尝试与腾讯、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合作,在其网页上做出链接,点击后直接观看案件公开审查视频。从而让更多人目击案件公开审查会的过程,使更多公众了解情况,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
  (五)案件公开审查之主持人选择
  主持人是案件公开审查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人物,其举止谈吐、节奏把握、应变能力等,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开审查活动的成败、影响着检察机关乃至执法人员的形象。一直以来,南山区院案件公开审查的主持人,都由资深检察官担当,这其实就是选择了经验。资深检察官兼具丰富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符合对主持人的要求,是最好的选择,实际中都发挥了很好的标杆作用。
其他文献
编者按: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私分非国有资产以及非法所得的情形比较多,对这类行为能否按照犯罪处理以及按照何种犯罪处理,争论比较大。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新型私分行为的定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组织召开了研讨会,本刊特将研讨会精彩发言刊登,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所指导。  议题一:国家工作人员“私分”非国有资产的  行为性质认定  主持人:罗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主题发言
山崖迷宮
期刊
小班 谁的衣服穿得最整齐?
一、基本案情    仇某(未成年人)系移动公司实习生。实习期间作案十宗,窃得手机、充值卡等物。仇某在一宗窃案中得索尼爱立信手机1部。该机外形无殊,但机内定向装置专用测试软件,采购单价11.6万元。得手后仇某顾虑公司调查,将该机置于其姐处。半个月后,警方介入时仇某主动退还手机,但辩解事先不确知机内置有软件。另查,其余失窃手机(部分置有免费软件)均被仇某以几十至几百不等的价格销于二手市场。    二、
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积极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着力破除制约检察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快速增长,培训规模持续扩大,教学“转型”全面展开,并取得突破性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已建成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共有16所,还有16所分院正在筹建之中,共培训检察人员近12万人次,并确定北京、吉林、广东三地作为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民事行政检察业
从法政策学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制度绩效进行观察和验证,是后侵权责任立法时期中国民法学的重要学术使命之一。一套以实现公共卫生政策为价值取向,并且能够提供有效激励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需要满足五个条件:(1)激励适当。假设侵权责任配置能够对医院和医师行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那么,责任的苛严性程度必须是适中的。(2)激励均衡。在控制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方面,医院和医师各司其职。从风险相关的角度看,必须同时向医院
俗话说得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即使我们的力量有限,我们依然要尽自己能力多做好事,努力把这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译文  我们的朋友走着走着,看到远处有个人。当他走近一些时,他注意到这个當地人在不断地一边捡东西,一边又把捡起的东西抛进水里。  当朋友走得更近时,他注意到这个人是在捡被冲上海滩的海星,一次抛一只,他把它们都抛回到水里。  朋友很疑惑。他走近那个人并说道,“晚上好,朋友。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检察机关内最高业务领导机构,与检察长负责制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委会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对推动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委会制度的重视和加强,检委会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持稳定能力。”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维,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检察官应具有怎样的法治思维,则是我们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一、法治的提出与发展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既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开启了一个新的纪元,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走向全国执政,成为新中国的执政党。与此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平安建设的主力军,从自身职能出发,在全国首创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治基地——“绿色家园”。基地的工作及其经验的推广,使抚松县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工作形成了组织合理、布局严密、预防突出、矫治显著,点线面互动、教感帮并举,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工作格局,为抚松县赢得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省级平安县的光荣称号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一、从现实出发,分析问题、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