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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称64条)。很显然,根据这一规定,保险人不承担投保人和已被列为受益人的人对被保险人所实施伤害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将这种对被保险人来说同样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的风险排斥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是否合理?笔者对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