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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传统道德卷帙浩繁,博大精深,而官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文从中国官德的传统培养路径的分析着手,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官德建设经验,认为德治与法治是官德建设的“鸟之两翼”。
关键词:官德;道德自觉;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70-01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先圣孔子两千多年前的德政主张未能实现于春秋战国那个“礼崩乐坏”的混乱年代,除社会处于转型变革之势外,其主张和理想没能建立在真实的政治行为之上乃为其故。通读《大道官德》,深受启发,不揣浅陋,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中国官德培养的传统路径:道德自觉
崇尚德治的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基于“性善论”的理论根基,从内在的官员道德修养入手是我国对官员外在行政作风建设的传统路径选择。以儒家思想为例,其政治建构趋向于伦理化,儒家经典《大学》开宗明义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官德修养注重追求的是“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自觉,主要是一种道德省悟的训练,注重道德的自律价值,试图通过道德自律实现对外在行政行为的驾驭。
二、官德建设的必然:法治化之路
我国几千年来选择的官德建设伦理化路径强调“修己以安人”,积累了一定官员的个体道德修养,也在不同历史时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实效,但却也暴露出单一选择的伦理化路径的先天不足与缺憾。
传统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自觉,在时下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强力冲击下风雨飘摇。自古中国政治的清明与否系于官员的品德和操守,如遇到包拯、海瑞,就救民于水火;不幸遇上和绅之流,就难免横征暴敛,生灵涂炭。在物质并不丰富的封闭的农业社会,“固穷”的“君子”已经不多,何況经济全球化大潮的裹挟,脆弱的人性再也难以把持。
(一)国际官德建设法治化经验。
中西方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寻求贤人的路径上亦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性恶”,其天使理论认为老百姓和官员都不是天使,无论某个人的道德水准多高,都难免会受到私利的诱惑,在私利私心的驱使下都难免会做出有违道德要求的事情。因此,必须运用法治手段,必须依靠严密的监督、制约和惩处机制。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在西方许多国家,为了给复杂的行政行为提供相对稳定的道德评判标准,行政伦理和官员道德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来的。比如,在公务员法则中写入廉洁自律的道德条款,新加坡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公务员职责法》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形式。再比如,制定专门的公职道德法则,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意大利《道德法典》、美国《政府道德法》、法国《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新加坡《公务员纪律条例》等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
(二)我国官德建设之现实需求。
在我国,无论是在几千年来的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下,官员的道德自律一直受到相当的重视,而外在的行为规制方面仍有所缺失,已有法律规制不够细化、具体化,且力度有限,曾经不乏有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国法的情形出现,法治的权威性不可避免的遭到削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规、党法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推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获得了更多的认同。但我们仍需要进一步推动强化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建设。
一方面,加强行政道德立法,将必须遵守的行政道德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赋予这些基本的道德与作风要求硬约束手段,使法律约束与道德训导、社会舆论、道德自觉发挥合力作用,进一步推动行为导向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法律得不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遵守就形同虚设。行政道德立法还必须依赖于具体实施机构的实施与制约,对违反相关行政道德立法的行为予以制裁,扶正祛邪。
三、当代中国官德建设的合理选择:德法并举
人类发展的社会历史经验表明,道德的实现需要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如果只有自律,过于理想化的状态忽视了社会是个人存在的前提这一基本事实;如果只有他律,外在的规范没有内化成人的精神那么只能虚拟不定。以道德调整为基础,以法律调整为主导是现代社会调控机制的重要特点,法治缺乏德治的配合则不排除沦为暴政的风险,德治如果没有法治的支撑则难免重新踏上人治之路。德治与法治,是官德建设的“鸟之两翼”,当下官德建设中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官德培育与政治制度建设相结合。正如学者哈耶克所说,“制度决定官员的变形与扭曲”。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无德官员不敢轻易作恶;而一个坏的制度,却能让天使变成魔鬼,将人性的恶无限放大。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会为良好品格的塑造提供适宜的土壤,甚至会对执政者良好道德的形成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法律的有无并非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如果将国家权力凌驾于法律至上,那么又将踏上人治的不归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的领导干部信奉“权力至上”、“唯权独大”的思想,表现在行动上以权压人,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专横跋扈,动辄训人,不可一世在国家权力严格置于法律约束下的情形中,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的行为将得到有力的震慑。
三是把官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德才并举。“美德即知识”是苏格拉底为道德哲学奠定的基本原则。苏格拉底认为只有具备管理才能且养成政治美德的人才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利益,而那些无知、无德、无能的统治必然会造成无法的、专横、残暴的政体。与管子所言“授有德,则国安”异曲同工,国家由有道德责任的人来治理,天下才会太平。才是德发挥的基础,德是才有益施展的保证,政治美德对于政治制度运行的绩效而言,不可或缺。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使政府行为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透明化。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同时,发挥媒体和群众监督的正能量,让被监督者产生畏惧感和危机感、使其全身心地去履行职责、践行承诺。
关键词:官德;道德自觉;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70-01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先圣孔子两千多年前的德政主张未能实现于春秋战国那个“礼崩乐坏”的混乱年代,除社会处于转型变革之势外,其主张和理想没能建立在真实的政治行为之上乃为其故。通读《大道官德》,深受启发,不揣浅陋,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中国官德培养的传统路径:道德自觉
崇尚德治的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基于“性善论”的理论根基,从内在的官员道德修养入手是我国对官员外在行政作风建设的传统路径选择。以儒家思想为例,其政治建构趋向于伦理化,儒家经典《大学》开宗明义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官德修养注重追求的是“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自觉,主要是一种道德省悟的训练,注重道德的自律价值,试图通过道德自律实现对外在行政行为的驾驭。
二、官德建设的必然:法治化之路
我国几千年来选择的官德建设伦理化路径强调“修己以安人”,积累了一定官员的个体道德修养,也在不同历史时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实效,但却也暴露出单一选择的伦理化路径的先天不足与缺憾。
传统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自觉,在时下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强力冲击下风雨飘摇。自古中国政治的清明与否系于官员的品德和操守,如遇到包拯、海瑞,就救民于水火;不幸遇上和绅之流,就难免横征暴敛,生灵涂炭。在物质并不丰富的封闭的农业社会,“固穷”的“君子”已经不多,何況经济全球化大潮的裹挟,脆弱的人性再也难以把持。
(一)国际官德建设法治化经验。
中西方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寻求贤人的路径上亦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性恶”,其天使理论认为老百姓和官员都不是天使,无论某个人的道德水准多高,都难免会受到私利的诱惑,在私利私心的驱使下都难免会做出有违道德要求的事情。因此,必须运用法治手段,必须依靠严密的监督、制约和惩处机制。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在西方许多国家,为了给复杂的行政行为提供相对稳定的道德评判标准,行政伦理和官员道德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来的。比如,在公务员法则中写入廉洁自律的道德条款,新加坡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公务员职责法》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形式。再比如,制定专门的公职道德法则,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意大利《道德法典》、美国《政府道德法》、法国《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新加坡《公务员纪律条例》等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
(二)我国官德建设之现实需求。
在我国,无论是在几千年来的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下,官员的道德自律一直受到相当的重视,而外在的行为规制方面仍有所缺失,已有法律规制不够细化、具体化,且力度有限,曾经不乏有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国法的情形出现,法治的权威性不可避免的遭到削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规、党法的建设得到了进一步推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获得了更多的认同。但我们仍需要进一步推动强化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建设。
一方面,加强行政道德立法,将必须遵守的行政道德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赋予这些基本的道德与作风要求硬约束手段,使法律约束与道德训导、社会舆论、道德自觉发挥合力作用,进一步推动行为导向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法律得不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遵守就形同虚设。行政道德立法还必须依赖于具体实施机构的实施与制约,对违反相关行政道德立法的行为予以制裁,扶正祛邪。
三、当代中国官德建设的合理选择:德法并举
人类发展的社会历史经验表明,道德的实现需要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如果只有自律,过于理想化的状态忽视了社会是个人存在的前提这一基本事实;如果只有他律,外在的规范没有内化成人的精神那么只能虚拟不定。以道德调整为基础,以法律调整为主导是现代社会调控机制的重要特点,法治缺乏德治的配合则不排除沦为暴政的风险,德治如果没有法治的支撑则难免重新踏上人治之路。德治与法治,是官德建设的“鸟之两翼”,当下官德建设中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官德培育与政治制度建设相结合。正如学者哈耶克所说,“制度决定官员的变形与扭曲”。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无德官员不敢轻易作恶;而一个坏的制度,却能让天使变成魔鬼,将人性的恶无限放大。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会为良好品格的塑造提供适宜的土壤,甚至会对执政者良好道德的形成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法律的有无并非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如果将国家权力凌驾于法律至上,那么又将踏上人治的不归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的领导干部信奉“权力至上”、“唯权独大”的思想,表现在行动上以权压人,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专横跋扈,动辄训人,不可一世在国家权力严格置于法律约束下的情形中,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的行为将得到有力的震慑。
三是把官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德才并举。“美德即知识”是苏格拉底为道德哲学奠定的基本原则。苏格拉底认为只有具备管理才能且养成政治美德的人才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利益,而那些无知、无德、无能的统治必然会造成无法的、专横、残暴的政体。与管子所言“授有德,则国安”异曲同工,国家由有道德责任的人来治理,天下才会太平。才是德发挥的基础,德是才有益施展的保证,政治美德对于政治制度运行的绩效而言,不可或缺。
四是健全监督机制,使政府行为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透明化。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同时,发挥媒体和群众监督的正能量,让被监督者产生畏惧感和危机感、使其全身心地去履行职责、践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