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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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名誉权和言论自由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但是两者存在着极大不同之处,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这两种权利之间常会产生许多矛盾。如今,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对各自拥有的权利也十分关注,为了使公民能够正确行使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对出现的法律冲突加以重视,寻找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名誉权 法律冲突 诉讼规则
  作者简介:黄文奎,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10-02
  言论自由是指对社会现象、心理活动等具体或抽象的事物进行主观评价,发表相关言论;名誉权强调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名誉,保证其不被其他一切形式所侵犯。它们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是表现,还是本质,都存在着极大差异。在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道路上,这两种矛盾往往会产生一些摩擦,例如在实行言论自由权利时,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影响。
  权利冲突问题久已有之,从上世纪起,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在当前这个法治社会,人们的法律观念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对自身享有的权利很是重视,因此,法律应不断健全,对权利冲突采取必要手段加以解决。
  一、言论自由和名誉权
  在发展和谐社会的道路上,自由、宽容的社会环境尤为重要,尤其是在民主社会,公民首先应具有言论自由,能够表达自己的看法,言论自由是实现真正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言论不自由,民主政治就很难维持,可知言论自由具有非凡意义。首先,它能够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使其透明化,加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交流,在它们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为更好地行使所享权利提供必要保障。其次,有利于凸显自我价值。人和动物不同,对其进行判断的标准就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运用抽象思维。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由于所处环境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自己的想法,就应该有权利去表达,如此才能凸显自我价值。如果剥夺或限制言论自由,可以说这是一种社会歧视。再者,言论自由对真理也有积极影响。社会是不断变化的,在刚开始,首先提出的观点多有不足,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公共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则可以对此观点做很多补充,使其更加完美,理解也更深。
  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一个人表现出来的行为、活动等综合素质的客观评价,名誉权就是在法律保护下,保证这个名誉不受到侵害。名誉权主要有法定性、专属性、特定性和非利益性。和言论自由不同,名誉权不是天生具有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名誉权和人身紧密连在一起,不可转让抛弃;所谓侵害名誉权,其侵害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如果主体模糊,则构不成侵害;名誉权可以说是精神上的一种事物,它不是具体的,尽管好的名誉能带来一些经济效益,但它自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它还具有非财产性。个人的名誉权反映的是周围人对他的看法以及社会对他存在价值的判断,法人的名誉权反映的是公司信誉以及社会对其形象的评价。一旦名誉遭受侵害,其主体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以及评价都会有所降低。名誉权主要是为了使公民主体的基本人权得到相应的尊重,只有个体和谐,才有可能达到社会和谐,可见,名誉权还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二、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包括演讲、谈论、出版、投稿等,在每一个方面都有可能和名誉权发生冲突。就目前而言,报纸报道和网络言论这两个领域最容易引起这种冲突。社会公共利益是言论自由重点所保护的权利,而名誉权多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那么,是什么原因引起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呢?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两种权利的本质差别
  言论自由的本质是公民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它的主体是公民。在当今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言论自由,只有如此,才能使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大发挥,真正表达自己的思想。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共利益,必须实行言论自由。
  名誉权是一种有关人格的民事权利,主要通过民法进行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作为一项私权,名誉权主要是保护公民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价值不遭受侵犯。
  在现实中,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损害,又必须支持公民对国家或社会现状发表自己的观点,大多数情况下,正是自由发表的言论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破坏,从名誉的表现形式上可看出来,不管是侮辱还是诽谤,都跟言论有着莫大关系。
  (二)两种权利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名誉,而名誉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所受到的评价,或给他人给社会留下的印象。这种评价多是依赖文字或语言进行传播的,制定名誉权等相关保护法正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名誉不被侵犯而对这些传播方式加以控制束缚。
  言论自由也多是依靠文字或语言的方法来表达的,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主要是为了清除影响言论自由的障碍,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去阐述自己的想法,这才是保护的重点,而不是对言论自由的约束。
  可见,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各自的价值取向有差别,也会导致它们之间产生矛盾。具体来说,名誉权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名誉,言论自由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由言论的权利,但其所采用的方式却多是对隐私的揭露或是对错误的批判。从这一点看,两者的价值取向却是背道而驰了。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越是具体化,范围越广泛,言论自由的权利范围就越受限制;法律要求对公民评价的客观性越高,则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就越强。
  (三)两种权力之间的相互性
  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发生冲突,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就是二者之间的相互性。社会复杂多变,权利也是一样,各种各样的权利,看似不相关,但其实背后是一个很大很乱的关系网,使各种权利互相约束。   比如一些公害侵权案件,在对其进行处理时,以往的办法是公害主体对遭受公害侵害的人进行赔偿,看起来天经地义,但其实质却并非如此,多少有些不得不这么做的意味。人们在思考此问题时,大多数思路都是:乙方之所以受到损害,完全是由甲方造成的,因此重点在于对甲方的制止。但此问题具有相互性,如果不对乙方造成损害,那么甲方将会遭到损害。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是允许甲方损害乙方,还是允许乙方损害甲方?
  以往都认为,权利之间可以有明确的界限,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由于现实中有很多不确定,以至于权利的边界具有模糊性。而权利的相互性认为,保护一种权利,必定会侵犯另一种权利,这也得到了现代许多法律工作者的认可,即权利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重叠的。
  三、如何协调言论自由和名誉权
  (一)立法
  这是一种预防式的缓解,在立法时,对权利规定适宜的限度,尽量使权力边界变得明确,在行使中能够互相协调。
  1.对言论自由加以规范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它属于具有抽象性的宪法权利的一种。对一些抽象的事物,在实际中必须将其具体化了,才能直接运用。在多数法治国家,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宪法的权利,还以一种普通法律的形式出现,一旦和名誉权发生矛盾,就可以对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做出明确判断。
  其他国家如日本、德国,基本上实行的是法益衡量原则;美国则遵循优先适用等原则。而我国则依据的是相对保障原则,相关法律对此有规定,即自由权必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自由为前提。对言论自由加以规范,除了宪法,还应建立其他法律将抽象的言论自由具体化,尽量与名誉权划清界限,而在这些法律制定之前,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对其加以规范。
  2.对名誉权制度加以改善
  名誉权虽受许多法律的保护,但保护程度不高,还需完善。首先要分清两个概念:一是公众人物;二是一般人物,而名誉权一般更倾向于后者。公众人物大致包括三类人,政府要员,自愿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法治国家常对其进行限制。其次是要对私人事务和公共事件加以区分,而名誉权多倾向于私人事务。
  3.公共事件中,适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归责原则
  当前的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多为一些新闻报道的纠纷事件,所以重点在于消息的真实性以及不妄加评论。对那些能够被确认属于严重造假的消息,才能认为是侵权行为,若是其他的情况,则尽量采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归责标准。
  (二)司法
  1.位阶原则
  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对两者的重要性做出明确判断,进一步权衡轻重、进行取舍。就是权利位阶。它是对权利价值的一种反映,使权利有了一定等级。言论自由在某种程度上算是一种公权力,而名誉权属于私权利,前者往往显得比后者重要,一旦发生冲突,有首先考虑前者。
  2.弱势权利
  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对弱者加以保护,既显得人道,又有助于问题的解决。那么,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哪一种权力属于弱者呢?整体而言,名誉权发展时间长,相关的法律也很多。而言论自由发展的晚,相关法律对其规定也比较简单。所以,就我国而言,言论自由是弱势权利。
  四、诉讼规则
  由于法律比较偏重名誉权,而没有将言论自由纳入视野,本文在此只谈论前者。
  关于名誉权诉讼的原则,有两种:一是实际恶意原则,谣言的传播者在明知故犯的情况下,或处于轻率地置是非于不顾的主观状态时,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构成侵害,才需要对其赔偿;二是公正评论抗辩,如果在公共评论中,其评价既有事实依据,又不对他人构成侮辱,而仅仅是言语过激、观点错误,不应被纳入侵权范围。这里面有两层意思:第一,对于普通公民的言论,如果仅仅涉及到私人事务,原告如果能证明言论的虚假性,被告就应该承担责任;第二,如果被报道的是公众人物,或者报道内容涉及公众利益,即使原告嫩证明其虚假性,被告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五、结语
  我国的法制还需要极大地完善,目前,对言论自由这一权利尚未具体化、法律化,还需对其多加保护,以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应对其界限做出明确规定,在行使过程中,保证二者和谐共存,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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