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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个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如果一个人不负担起这个对得起他的良心的义务,反而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如果他故意利用言论自由来玷污真理的源泉,那么他就没有要求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负起相应的道德义务时,他才有道德权利。”[1]这句话言简意赅地说明了我们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不能用这种法律自由去损害别人的权利,应该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注意维护他人的隐私权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网络作为新生产物,具有跨国界、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我们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时,更应该尊重宪法,维护他人及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