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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处理国家、成员集体和集体成员三者的关系。在国家和集体成员面前,成员集体拥有对外(对国家)与对内(对集体成员)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多重内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行使,既要考虑国家公共利益和集体公共利益,同时还要维持集体利益在国家与个体利益面前的自主性。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双重公共性和双重排他性的特征。双重公共性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成员集体应该吸纳国家公共意志(对外公共性)和整合集体成员的公共意志(对内公共性)。双重排他性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