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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9年3月,我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外派劳动合同,约定受该公司派遣到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供应链经理,合同期限自2009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月工资为2.5万元。合同还约定按我的工作性质,外派公司及用工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对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我也收到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