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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重庆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