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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围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要求,总局共取消67项行政审批项目,5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另有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