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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以下简称拨改贷)。根据一年的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共同颁发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施行。为了便于执行这一规定,就几个主要问题谈些意见,供工作参考。一、为什么要调整“拨改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