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武警法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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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民武装警察法》的颁布标志着武警法体系的研究和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从武警法体系的存在以及内涵来看,我国的武警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关键词:武警法体系;内涵;调整对象;依据
  武警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长期为法学界和武警部队的有识之士所关注,虽然有学者认为武警法体系仅是军事法体系的一个分支,但是更多的觀点却认为武警法体系是已经基本构成。特别是2009年《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武警法体系的研究和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一、武警法体系的存在
  (一)法学体系的论断是武警法体系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般来说,法律体系的界定往往与这个国家对于法律的内涵、外延等内容理解有关,更与这个国家对现行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的理解相关联,依据《牛津法律指南》的解释:“从理论上说,这个词组是适用主权者,或者是根据基本规范和直接和间接授权,为该社会制定的所有的法律。也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法律。”因此,法律体系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含义是指现存的法律整体,强调主权性。不过,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支学科。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明确指出“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同法学的分科是密切联系的。从法的各种类别来说,法学研究范围首先是个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从而有与之相适应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家庭婚姻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军事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学学科。这些部门法属于国内法范围。”依据这一论断的提出,对于学者将武警法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进行研究,是具有理论依据的。
  (二)武警部队的特点是武警法体系存在的现实基础
  一直以来,武警法都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在领导体制、职责任务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武装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法律更是从法律上对武警部队的特殊性做了明确规定,武警部队实行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具体权限的程序,对相应级别的武警部队实施指挥的分级指挥。《武装警察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说明了武警部队所具有的职责任务具有很大的覆盖性,在不同类型的任务中突显出不同的武警法律关系特点,武警法律关系既有军事关系的特点,也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二者相互融合派生出来的一种独特社会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无论是军事法律体系还是行政法律体系等法律体系都无法完全和完整的进行调整,因此,武警部队性质、职能、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武警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从而使武警法具有了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础,从而为武警法律体系的建构打下了基础。
  (三)武警部队的实践是武警法体系存在的动因
  伴着武警部队职能使命的不断拓展,围绕执勤、处突、反恐、维稳、应急救援等任务目标,如何保障武警部队职责使命特色、有效完成武警部队职能使命、提升武警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成为武警法学的重要目标。同时,随着武警部队职责任务的拓展和强化,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的提升,也促进了武警法制建设层次水平,促进了武警法学体系的建构和完善。于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武警法体系,就是以人民武装警察法以及现行的各种规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人民武装警察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机整体。依据我国的立法体制以及立法习惯,以及我国形成法律体系框架结构特点,武警法体系是以武警法律、武警法规、武警规章为主体,内容协调、范围明确、结构完整的多层次、多门类组成的统一整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武警法体系初步形成的主要依据
  “如果法律是普遍有效的,法律体系就是存在的”,依据张建田教授对军事法体系的形成的标准来进行判断,我们可以看到,武警法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一)武警法规的数目达到一定规模,且与国家宪法和现有法律相对应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形成,都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通过对相对法理的不断沉淀和升华,从而不断进行相关的法律实践,形成数和量的积累。自武警部队建立以来,与武警部队实践活动相关的武警法律法规日益增多,都对武警部队的职责使命、任务等都作了原则性或者具体性规定,对于武警部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国防法》和《立法法》分别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由于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制定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因而它们的存在是对法律规定的补充。因此,为满足武警部队日益复杂的职责使命需要,加强工作的操作性和法律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大量征对武警部队建设方方面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武警部队内部也作出了许多相关规定,而且有一部分法律、法规是专门针对武警部队制定的,如《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工作条例》、《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规定》、《武装警察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武装警察部队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规定》等,虽然这些规定比较零散,可操作性、规范性都比较弱。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武警部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也成为武警法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武警法体系有了“龙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
  我们看一个国家的某个法律部门是否建立,关键就是看这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是否已经具备。而2009年公布施行的《武警法》是武警部队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对于建立和完善武警部队法律体系、为武警部队履行使命提供法律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武警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武警部队的任务、职权、调动权限以及人民武警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制度保障、监督检查等重大内容,为武警部队履行职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论据。从而将武警部队的法制建设水平提升了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为未来武警部队法律体系的完备指出了方向,成为武警法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龙头法”。
  (三)武警法体系有了第一本专门的法律教材——武警法学
  2014年4月20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武警法学》正式出版发行。该书中突破了武警法学研究的许多瓶颈问题,并且也对武警法学体系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比如该书运用法的原理,从法律关系、权力配置、行为模式、责任承担等层面对武警法典进行了全面解析;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的宣传教育的动态运行层面阐释了武警法治。以其自己独到的见解提出以“武警权”为武警法学的逻辑起点,从武警权的各个角度进行了理论探讨,从而试图划定武警法学的边界,奠定武警法学独立学科的地位。此书使武警法学在独立学科的道路上向前又迈出了巨大的一步,从而进一步证明了武警法学体系的存在却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从以上理论的简单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武警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种体系的形成对于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协调发展,丰富和完善军事法体系,促进武警部队的依法建设,依法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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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6:7
  [3]梁秀波.武装警察理论研究 [J] 武警学院学报2004(4)
  作者简介:刘颖(1975.5-),四川资阳人,研究生,现任武警警官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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