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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经济法的产生角度还是从经济法承载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去衡量,政府都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而国家不是经济法的主体。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具体化为各种不同的经济管理机关。从不同角度观察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政府在宏观调控、微观规制中,在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