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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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本文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若干法律对策。
  关键词 企业年金 发展缓慢 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李卫芳,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89-02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根据自愿原则,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结合自身经济实力建立、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起源美国,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1995年,我国首次提出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将其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2004年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框架、操作环节、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和运行模式(信托型),明确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方向和规则。2005年以后陆续实施的《企业年金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计划逐步迈入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营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目前实行TEE(T:tax;E:exempt)税收征收模式,即缴费环节征税,投资、领取环节免税。
  美国等西方国家多年的实践经验显示,企业年金不仅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福利制度,也是企业吸引人才,提升凝聚力和竞争力的有效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各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在我国已得到初步发展,但仍旧发展缓慢,因此,客观分析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可行的法律对策,显得必要而迫切。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一)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政府、企业及职工个人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均不到位,表现为:
  由于政府对企业年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定位不高,阻碍了其政策引导和监督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由于疏于宣传,导致社会对企业年金的认识普遍不足。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过分局限在眼前的高成本层面,缺乏长远的全面认识。他们普遍认为企业年金的建立将在短期内增加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企业利润,在已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企业无义务再额外支付一笔企业年金费用,却忽略了企业年金的人力资源管理功能,低估了企业年金在塑造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升员工对企业忠诚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也是很多企业迟迟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原因。
  企业职工的年金观念普遍淡薄,对企业年金需求不足。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之传统的“养儿防老”、“储蓄养老”观念深入人心,企业职工对企业年金知之甚少,有的将年金视作年薪,还有的误以为是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企业员工对企业保障的信任和依赖程度有所下降,对企业实施的年金制度抱有一种本能的怀疑和抵触心理。此外,企业年金制度要求职工也要缴费,相对于退休后才可得的福利——企业年金,大部分职工更关注对现实货币的需求,不愿意在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多缴一份保险费。综上,多数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
  (二)企业年金相关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尚未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其法律位阶低、效力低,缺乏权威性。现有规定缺乏具体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还缺乏一些必备的法律规范。例如:信托型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模式要求一国要有完善发达的信托法,严格规范受托人行为及作为信托财产的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安全,以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我国《信托法》尚不成熟,难以承担此重任。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作为企业年金受益人的企业职工有监督信托事物的权利,但根据现有信息报告制度规定,企业职工很难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更是无从谈起。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的《企业年金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定尚有争议。法律法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三)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具有激励性的税收法律制度既是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必要条件,也是协调政府和企业在养老保障领域关系的主要方式。目前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免税,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这样做,企业和职工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迄今我国尚缺乏一套较为系统、合理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综上,我国的企业年金实际实行的是TEE(T:tax;E:exempt)税收模式,即缴费环节征税,投资、领取环节免税,且设置的缴费免税比率偏低,从国际情况看,这一比例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我国规定明显缺乏激励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税负较高,这使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缺乏参与积极性。
  (四)企业年金营运管理不规范,投资回报率低
  目前,我国普遍采取的是信托基金型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银行)和托管人等六方当事人,由于缺乏明确的企业年金投资规范,包括投资管理人的准入退出、投资渠道、投资监管等内容,加之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年金投资工具单一、投资领域有限、专业人才缺乏,致使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程度相对不足,规避风险的能力较低,投资回报率不高,最终影响到企业年金的支付能力,进一步削弱了企业年金对企业和职工的吸引力。
  二、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要想进一步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纵深发展,就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政府和企业年金涉办机构应充分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定期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宣传企业年金知识。并因人而异,针对企业职工、企业高管人员采用不同的方法,各有侧重,使其了解企业年金的意义、作用、发起的方式、管理模式及流程等,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清楚企业年金关乎自身切实利益,使企业高层意识到企业年金对企业发展的好處,并自觉积极参与。
  (二)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保证。只有健全企业年金法律体系,才能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推进其纵深发展。笔者以为,应当将企业年金的规范上升至立法层法面,以提高其法律权威性。应尽快完善现有法律还应细化相关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如《信托法》,此外,还应加快制定《企业年金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委托人、受托机构、受益人、政府在企业年金运行过程中的责、权、利,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稳健运营制度与程序监控法律制度,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受益人和委托人实现其知情权,进行有效监控。
  (三)建立合理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TEE模式严重影响了企业年金收益的最大化,打击了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EET的征税模式,如英国规定,按标准向职业养老金计划缴纳的款项以及基金的投资收益均属于免税范畴,仅有发放的养老金津贴被视为劳动所得予以征税。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在缴费环节应免税。企业的缴费和职工个人自己的缴费,均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结合国外实践经验,为了减轻企业税负,还应当进一步调高企业可税前列支的比例。在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应酌情减免税收,以加大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这部分资产的支持力度。在年金领取环节,不应给予任何税收优惠,应当征收所得税,以防止企业滥用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偷税或避税。
  (四)加强企业年金营运管理的法律规制
  首先,应加强监督力度,要通过法律制度强化国家机构的直接监督,如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主体投资行为的监督,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供款免税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年金基金经营机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运营管理的监督。应健全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杜绝内幕交易、操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减少或根除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尤其要明确各机构的监管失职法律责任。
  其次,要强化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管理。通过法律制度促进托管人与管理人分工协作,互相监督促进,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到年金基金市场运营管理,基金会计核算、基金管理绩效评估、基金投资监管、收益分配与待遇发放等多方位发法律规制体系,要建立完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各类联系会议制度、企业年金运营信息通报制度、企业年金管理协同检查制度。
  最后,要拓宽投资渠道,为年金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有效地實现保值增值。
  三、结语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改善退休人员生活,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与外部市场竞争、企业发展战略和职工个人生涯设计及老年生活保障结合起来,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全球企业年金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近几年,我国将全面发展企业年制度。制度和实践总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坚信,虽然目前国内的企业年金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但通过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探索,通过法律制度的护驾保航,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必将日益完善,其发展也必将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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