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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改进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