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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国际上,按照公司治理中委托人主体资格的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种:"股东利益治理模式"和"相关利益人治理模式".学者们关于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争论由来已久,孰是孰非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他们争论的假设前提是所有的企业都是同质的,显然这是与现实不符的.针对这个问题,本文提出并研究如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