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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