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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向社会的过渡环节,自2003年我国开始试行以来,基于历史文化局限及社会稳定的需要,一直处于初步阶段。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加强社会创新,形成有效地社会治理,然而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已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工作的需要。笔者通过对D县社区矫正现状的调查分析,试图通过对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及工作模式的观察,梳理县级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希望引起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特别是县级社区矫正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 社区矫正 购买服务 社会治理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于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被认为属于刑罚的一种行为而进入发展停滞期,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刑罚范畴,从社区矫正的跨度来看,其目的为避免对无主观恶意的犯罪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协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还应属于社会管理的一部分。而社區矫正对象为罪行较轻的罪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危险性,那么如何安全、有效地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管理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从本质上来看社区矫正属于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社区矫正属于司法、行政及社会力量的交叉区域,社区矫正工作是协调利用司法、行政、社区等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D县社区矫正现状
D县社区现状。D县是位于我国中部的县级市,地理分布为七山一水两分田,其辖区内设有1个街道办,9个乡镇,其中1个乡镇属于郊区地带,1个乡镇规模与普通县级城市相仿,每个乡镇都设置有司法所,工作人员不等。D县现有户籍人口39万余人,其中常住人口30万人左右,主城区人口约12万人,每年约发生刑事案件150余件,涉及犯罪嫌疑人300余人,其中每年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约150-200人。
D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现状。D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构包括司法局、街道办及乡镇司法所和社区三个部分。D县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科员3人,其中一人为领导职务身兼数职,另外两名科员为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总结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D县司法局辖区内设置10个司法所,其中A街道和B乡镇司法所正式员工4名,其他乡镇及司法所正式员工1-2名,其他均为公益性社会岗位,街道办和乡镇的下属社区及村委会中均设置1名兼职工作人员对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D县目前社区矫正对象146人,其中83人位于A街道和B乡镇(B乡镇紧挨主城区)其他乡镇社区矫正人数分布较为分散,人员较少。
D县社区矫正制度现状。D县从2012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工作制度依据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估后,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1次走访,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情况,D县司法局每年组织2次社区矫正业务专题培训,组织1次社区矫正对象专题法律学习。
三、D县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理念存在偏差。应于中国对犯罪者的传统思想观念,一方面认为刑事犯罪人员一般为有主观臆想的暴力犯罪,将其安置在社区矫正是对罪犯的宽容,不仅是对公平正义的相对弱化,更减少了社会大众对道德底线也就是法律的敬畏之心,存在对法律的质疑;另一方面我国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区别明显,刑事犯罪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更大,大多带有主观破坏或者暴力心理,社会群众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再犯罪倾向,对社区矫正工作不支持或持反对态度。
社区矫正力量偏弱。一是社区矫正人员力量较弱。D县目前社区矫正对象146人,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仅有12人,每人工作量较大且身兼数职,加上社区矫正对象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暴力危险性,一般需要2-3人结伴进行,所以面对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走访调查显得力不从心。司法所工作者大多是社会聘任制人员流动性大,同时专业性不强。二是社区矫正经费不足。通过走访调查,从事社区矫正的正式工作人员基本为事业编人员,从待遇上低于一般公务员,另外的聘任制人员工资比公务员更低,约每月2000元,其工作量和收入不成正比。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支持力度低。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场所不固定,比较分散,政府交通补助不到位,社区并无专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家访中交通存在难找或者偏远的难题,在不是主城区的乡镇更是尤为突出。
社区矫正模式“老化”。通过笔者对D县司法局、部分司法所及部分社区和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走访座谈,发现D县社区矫正模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过行政化。从D县社区矫正布局来看,D县司法局将其作为一项行政职能行使,其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为D县司法局,行政化导致社区工作人员、受矫人员及其家庭心理的抗拒,不能使其从社区、家庭层面回归社会。二是社区及社会的参与度过低。社区矫正的本意为通过社会教育,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达到思想教育、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的目的,而D县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及社会力量均未参与,有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本意。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到位。面对庞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存在部分人员外出脱离监管甚至继续违法的情况。 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知度。首先,公检法司机关要更加深入明确社区矫正目标思想,加强对司法-社会融合创新的认识,从法律层面正确对待社区矫正对象。其次,司法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普及度,改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历史态度,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最后,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要做好教育工作,社区矫正是政府对其认罪态度及改过自新的一种肯定,要正确对待来之不易的特殊照顾,从而激发社区矫正对象自主接受教育回归社会。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投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县级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提高认识,将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经费困难,逐步保障工作人员待遇。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建设,针对社区矫正专题法律实践及问题,加强社区矫正队伍业务教育培训,每个司法所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司法矫正工作人员,每个社区要设置1名工作人员对接司法矫正工作。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交通补助,对偏远地区社区和有暴力倾向危险性较大矫正对象的走访等要进行专车接送、专人陪护,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完善创新社区保障制度。创新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公益组织及社区的三方结合,鼓励长期从事公、检、法离退休人员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有效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开展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结合县域社会、历史文化、经济、犯罪趨势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建设社区矫正心理辅导机构,利用公益劳动融合教育模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克服自身心理压力,增强社会认同,自发主动融入社会。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制度,加强与社区、村合作,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选取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同时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位置、心理等分析,随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动机、心理变化和回归社会程度,及时针对性制定有效地矫正方案。
【参考文献】
[1] 梅义征.从日本、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J].中国司法,2007,(9):103.
[2] 覃静,于莉.社区矫正工作的受矫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07.
[3] 方舒,苏苗苗.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J].开发研究,2017,(2):126.
[4] 金俊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研究综述[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9):274.
作者简介:闫跃民,1993年生,男,汉族,河南许昌人,研究生,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
【关键词】 社区矫正 购买服务 社会治理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于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被认为属于刑罚的一种行为而进入发展停滞期,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刑罚范畴,从社区矫正的跨度来看,其目的为避免对无主观恶意的犯罪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协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还应属于社会管理的一部分。而社區矫正对象为罪行较轻的罪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危险性,那么如何安全、有效地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管理融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从本质上来看社区矫正属于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社区矫正属于司法、行政及社会力量的交叉区域,社区矫正工作是协调利用司法、行政、社区等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D县社区矫正现状
D县社区现状。D县是位于我国中部的县级市,地理分布为七山一水两分田,其辖区内设有1个街道办,9个乡镇,其中1个乡镇属于郊区地带,1个乡镇规模与普通县级城市相仿,每个乡镇都设置有司法所,工作人员不等。D县现有户籍人口39万余人,其中常住人口30万人左右,主城区人口约12万人,每年约发生刑事案件150余件,涉及犯罪嫌疑人300余人,其中每年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约150-200人。
D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现状。D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构包括司法局、街道办及乡镇司法所和社区三个部分。D县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科员3人,其中一人为领导职务身兼数职,另外两名科员为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总结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D县司法局辖区内设置10个司法所,其中A街道和B乡镇司法所正式员工4名,其他乡镇及司法所正式员工1-2名,其他均为公益性社会岗位,街道办和乡镇的下属社区及村委会中均设置1名兼职工作人员对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D县目前社区矫正对象146人,其中83人位于A街道和B乡镇(B乡镇紧挨主城区)其他乡镇社区矫正人数分布较为分散,人员较少。
D县社区矫正制度现状。D县从2012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工作制度依据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估后,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1次走访,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情况,D县司法局每年组织2次社区矫正业务专题培训,组织1次社区矫正对象专题法律学习。
三、D县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理念存在偏差。应于中国对犯罪者的传统思想观念,一方面认为刑事犯罪人员一般为有主观臆想的暴力犯罪,将其安置在社区矫正是对罪犯的宽容,不仅是对公平正义的相对弱化,更减少了社会大众对道德底线也就是法律的敬畏之心,存在对法律的质疑;另一方面我国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区别明显,刑事犯罪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更大,大多带有主观破坏或者暴力心理,社会群众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再犯罪倾向,对社区矫正工作不支持或持反对态度。
社区矫正力量偏弱。一是社区矫正人员力量较弱。D县目前社区矫正对象146人,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仅有12人,每人工作量较大且身兼数职,加上社区矫正对象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暴力危险性,一般需要2-3人结伴进行,所以面对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走访调查显得力不从心。司法所工作者大多是社会聘任制人员流动性大,同时专业性不强。二是社区矫正经费不足。通过走访调查,从事社区矫正的正式工作人员基本为事业编人员,从待遇上低于一般公务员,另外的聘任制人员工资比公务员更低,约每月2000元,其工作量和收入不成正比。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支持力度低。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场所不固定,比较分散,政府交通补助不到位,社区并无专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家访中交通存在难找或者偏远的难题,在不是主城区的乡镇更是尤为突出。
社区矫正模式“老化”。通过笔者对D县司法局、部分司法所及部分社区和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走访座谈,发现D县社区矫正模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过行政化。从D县社区矫正布局来看,D县司法局将其作为一项行政职能行使,其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为D县司法局,行政化导致社区工作人员、受矫人员及其家庭心理的抗拒,不能使其从社区、家庭层面回归社会。二是社区及社会的参与度过低。社区矫正的本意为通过社会教育,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达到思想教育、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的目的,而D县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及社会力量均未参与,有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本意。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到位。面对庞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存在部分人员外出脱离监管甚至继续违法的情况。 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知度。首先,公检法司机关要更加深入明确社区矫正目标思想,加强对司法-社会融合创新的认识,从法律层面正确对待社区矫正对象。其次,司法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普及度,改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历史态度,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最后,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要做好教育工作,社区矫正是政府对其认罪态度及改过自新的一种肯定,要正确对待来之不易的特殊照顾,从而激发社区矫正对象自主接受教育回归社会。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投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县级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提高认识,将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经费困难,逐步保障工作人员待遇。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建设,针对社区矫正专题法律实践及问题,加强社区矫正队伍业务教育培训,每个司法所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司法矫正工作人员,每个社区要设置1名工作人员对接司法矫正工作。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交通补助,对偏远地区社区和有暴力倾向危险性较大矫正对象的走访等要进行专车接送、专人陪护,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完善创新社区保障制度。创新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公益组织及社区的三方结合,鼓励长期从事公、检、法离退休人员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有效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开展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结合县域社会、历史文化、经济、犯罪趨势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建设社区矫正心理辅导机构,利用公益劳动融合教育模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克服自身心理压力,增强社会认同,自发主动融入社会。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制度,加强与社区、村合作,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选取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同时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位置、心理等分析,随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动机、心理变化和回归社会程度,及时针对性制定有效地矫正方案。
【参考文献】
[1] 梅义征.从日本、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J].中国司法,2007,(9):103.
[2] 覃静,于莉.社区矫正工作的受矫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07.
[3] 方舒,苏苗苗.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J].开发研究,2017,(2):126.
[4] 金俊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研究综述[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9):274.
作者简介:闫跃民,1993年生,男,汉族,河南许昌人,研究生,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