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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负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任务的精神病防治机构 ,对承担这一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如何安排为好 ?是以鉴定人员与临床人员完全分开为好 ,还是让部分临床医师也抽出相当时间参加一定鉴定工作为好 ?若有后者参加 ,则应具备什么条件和经过那些培训 ?这些问题颇有讨论价值 ,现由一些专家们对此撰写了几篇论文 ,集中刊出 ,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