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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在“十一五”时期成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全国人大2006年3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第四十八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